“我已经为了这笔劳务工资跑了近三年了,被告不给我给付各项赔偿费用,我就官司跟他打到底……”

案情简介

50多岁的陈某在2020年,受周某雇佣,双方口头约定了每日劳务费标准,好景不长,陈某还没干几天,左手第4指便受伤骨折,但令他没想到的是,为向周某讨要其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赔偿费用始终未果,历时近三年,无奈之下陈某诉诸法院。

受理过程

承办法官梳理了案件材料后,立刻向周某取得了联系,听闻陈某将自己诉至法院,周某表示,“我跟他之前不认识,是其他人介绍他来干活的,而且前期我也垫付了医疗费。如果协商解决,我出于人道主义可以给付一些,但现在既然他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那就让他提供相应的所有发票。”

审理经过

见调解的条件尚不成熟,承办法官便进行了开庭审理,陈某提交的证据中,双方之间既没有书面或者口头协议的证明,亦没有其住院就诊的医疗费等发票,工作期间的打卡记录、考勤记录、工资发放等均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根据证据规则,陈某证据不足,将面临败诉。考虑到周某并非在内心里完全拒绝调解,态度上有一定的缓和,法官没有径行裁判,决定庭审结束后再次组织双方背对背调解,并以案释法,向双方进行普法教育。

最终,通过承办法官梳理案件事实和证据分析,陈某意识到自己没有树立正确的证据意识,并表示如果调解成功,希望周某当庭给付,不想经历漫长的等待。经过两个小时的调解工作,周某最终同意,愿意给付陈某各项赔偿费用5000元。至此,双方争议得到妥善解决,款项当庭给付。

“法官,谢谢你们耐心细致地调解、普法,我再不用来回奔波要钱了,通过这件事,今后外出务工我一定要注意保护和收集好一些有效的字据,该签的字坚决不能再省,给自己一份重要保障!”

法官提醒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在劳务关系存在的前提下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就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所引发的争议。

  • 根据《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在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提供劳务者的损害后果有可能是由于其自身疏忽大意、未按规定流程操作等原因引起的,也有可能是接受劳务一方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等原因引起,需分析各方当事人在损害过程中存在的过错程度予以综合认定赔偿责任。

本案中,陈某受伤与自己本身状态也有一定关系,且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自己因工受伤的治疗费用及开销发票,证据不足。而周某虽辩称自己并非雇佣者,但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最终,承办法官通过释法说理、耐心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自动履行,达到了案结事了的效果。结合本案,法官提醒广大务工人员,应尽量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劳务合同,并留存好相应劳动记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

  •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 |湟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