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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公安再发公告:“请涉案公司其他相关人员,主动配合警方调查取证,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对主动退缴、认罪悔罪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怎么理解这段话?
核心在于如何确定“其他相关人员”的范围。我理解是参与犯罪的才算。只有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参与其中,才能被认定为“其他相关人员”。
退赃退佣的前提是涉嫌犯罪,就一般理顾而言,如果是提供劳动获取的正常收入,不宜一棍子打死。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