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死后才等来无罪的赵明利案,看今年最高检两会报告坚决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重要性——民营企业刑事·辩护案例系列之四

转载请注明来自《极简公司法》微信公众号

阅读提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刚刚闭幕的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里再次强调坚决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促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此前的2024年2月21日,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组织召开了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座谈会。3月8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更是明确提出,今年将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一系列的好消息引来民营企业一片欢欣鼓舞,法治才是民营企业最好的定心丸。

客观的说,之所以要坚决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这个老大难问题,是因为这种现象的存在,并不一定都是经办人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这与我们国家的经济和法治发展阶段有关。过去的市场经济发展初期,把普通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当作刑事案件处理,确实是司空见惯的潜规则,但是随着我们国家法治的进步,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导致冤假错案的问题仍然屡禁不止,究其根源,还是因为此类案件发生原因错综复杂,不是哪个方面稍作该井就能一蹴而就彻底杜绝的,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共同进步。

首先,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确实有其相似之处,导致部分办案人员对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的界限把握不清,但随着这些年司法机关逢进必考,司法群体的业务水平正持续上升;

其次,应当看到部分司法人员对民营企业还存有天然的偏见,笔者曾经在办理一起诈骗案时,办案人员就朴素的认为,不想非法占有公家财产,那为什么要欠国有企业的钱?随着司法人员的新老更替和专业人员的法治观念持续更新,这种老思想老观念的影响也会越来越弱化;

最后,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上的公检法相互配合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无形中加大了纠错的难度,导致此类案件往往是“开弓没有回头箭,只能坐等包青天”,最高司法机关虽然也在不断出台各种规范进行改进,但从基层执行效果上看,目前还没有找到更好的解决途径,无论在民事领域还是刑事领域,纠错难度和成本均匪夷所思的巨大,特别是“程序空转”的矛盾尤显突出。

前面三个原因无论彻底解决哪一个,形势都会有极大的好转。特别是最后一点,在曾经轰动一时的赵明利诈骗案上,就表现的就特别明显。因为此案并不复杂,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已经否定了前期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敢于坚持法治底线判决了赵明利无罪。但随着检察院的抗诉,二审法院还是判定诈骗罪成立。由此拉开了赵明利生前和身后持续20年的申诉之路,直至2019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改判赵明利无罪。

看真实案例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赵明利诈骗再审案宣判现场

简单回顾一下案情经过,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9月14日向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赵明利犯诈骗罪,千山区法院于12月24日以证据不足判决赵明利无罪,千山区检察院提起抗诉。1999年6月3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赵明利采取提货不付款的手段,从东北风冷轧板公司骗走价值人民币134189.50元的冷轧板46.77吨,进而撤销一审判决,认定赵明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赵明利刑满释放后多次向鞍山中院和辽宁高院提出申诉但均被驳回,赵明利2015年7月21日因病死亡后,其妻马英杰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直至2018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本案。

再审中,申诉人马英杰及其代理律师认为,赵明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要求依法改判无罪。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认为赵明利犯诈骗罪确有错误,应改判无罪。最高人民法院给予了高度重视,由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贺小荣大法官担任审判长,与主审法官苗有水、主审法官贾伟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过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赵明利在承包经营集体所有制企业鞍山市立山区春光铆焊加工厂期间,与全民所有制企业东北风冷轧板公司长期持续进行冷轧板购销交易。赵明利4次提货前均向东北风冷轧板公司财会部预交了支票,履行了正常的提货手续。其在被指控的4次提货未付款行为发生期间及发生后,仍持续支付货款,具有积极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意思表示,且赵明利从未否认提货事实,亦未实施逃匿行为。赵明利未及时支付货款的行为,既未实质上违反双方长期认可的合同履行方式,也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尚未超出普通民事合同纠纷的范畴。赵明利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亦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至此,赵明利案方得以盖棺定论。

从此案和以往冤假错案的平反经过可以看出,任何一个冤假错案的平反昭雪,在前述第三个问题尚未找到更好的解决办法之前,当事人的坚持不懈,就成了纠错的最大和最重要动力。但坚持谈何容易,但又只有坚持才会有一线希望。

每个冤假错案得以昭雪的背后,都离不开刑辩律师默默无闻的付出和坚持,仅凭不懂法律的当事人拦路上访、哭拜包公像,是解决不了实质性问题的。不可否认社会上存在对律师的各种贬低和不屑,但就像媒体报道的某些贪官在位时打击律师,而落马之后首先做的就是聘请律师一样,律师终究是最能保护个体利益的职业群体。很多律师甚至为此付出了自由、职业和生命的代价,比如最近轰动一时的贵州女企业家事件中被以寻衅滋事罪抓捕的多位律师,比如被锤击的女律师……数不胜数。

专家学者普遍认为,企业除了面对来自市场的风险,还存在来自国家监管的风险,最可怕的还是刑事法律风险,几乎是悬在企业家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可参阅本公众号《民营企业主十大罪名排行榜》系列文章)。原因在于,我国市场经济正处于转型之中,适应市场经济的法治理念和机制还未完全形成。企业经营不规范、权力寻租、法律解释空间过大等因素交叉在一起,更加加大了这种风险的发生概率。

那么,中国企业家应当如何规避刑事法律风险呢?除了国家层面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努力外,企业层面应当时刻注意规范经营,企业家必须信仰和敬畏法律,在与司法人员交往受限的情况下,注重与律师交朋友,选择好的律师作为法律顾问,经常对企业进行法治安全体检。在设计重大规章制度和作出重大商业决策之前,请法律顾问先行进行法律风险评估。特别明显的是,近几年笔者更多的收到来自企业家朋友的拜托,告知“一旦某某某联系你,就是需要您来救驾的时候”,说明企业家的风险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只有时刻有敬畏之心,时刻有防范之意,方能有备无患,方能常立于不败之地。

少谈理论,多讲策略,为商业风险未雨绸缪,为商业争议出谋划策,为商业精英保驾护航

我们只专注两件事

1、与公司有关的商业争议解决

2、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和救济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