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河北邯郸3个初中生杀害同学的事件,让公众又一次聚焦“刑事责任年龄”。

根据2021年3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做出了调整,责任年龄下调至12岁。

其中12岁至14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还需要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追诉才能追诉。

但12岁以下是绝对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即便杀了人,也能逍遥法外。

为什么法律要这样规定?其原理是法律推定未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认知和控制能力不足,故特别给予一定程度的宽容和谅解。

但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逐年增长,而且特别残忍,情节恶劣的故意杀人案件也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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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之相对应的是,受限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处力度严重不足。

刑事责任年龄成了未成年“人渣”的护身符,有不少的未成年人对此有着清醒的认识,杀人不用偿命甚至不用坐牢,坏小孩变成“法外狂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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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罪名有两个重要概念,一个是自然犯罪,一个是拟制犯罪。

所谓自然犯罪,就是自古有之的,普遍的社会准则和道德观念里所不允许的犯罪行为,比如杀人、强奸等。

所谓拟制犯罪,是特定的法治环境之下,法律特别规定了某种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比如非法经营罪、组织卖淫罪等。

从这两种犯罪概念可看出,前者主要违反的是作为人最基本的善良和道义,危害的是人的安全,所以自古都要严惩。

而后者违反的是现行的法律制度,比如以前的投机倒把罪,现在就没有了这个罪名,这是因为社会制度发生了变化,这种行为已经不再属于犯罪。

自古皆有“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的说法,杀人显然属于自然犯罪。但现在我国刑法设定了绝对刑事责任年龄,12岁以下不用负刑事责任,12岁-18岁属于享有绝对免死权利。

这显然属于“法外开恩”,与自古以来“杀人偿命”的观念是有所相悖的。

为什么我要讲这两个概念?主要想从这两个概念反思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问题。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故意杀人属于全人类社会都是绝对禁止的行为,无论是家庭、社会、学校、法律都给予这种行为以否定性评价。

所以为什么未成年人杀人后也知道隐瞒真相以企图逃避处罚,如河北邯郸3个初中生杀人案,3人在杀人后掩埋了被害人尸体,甚至还知道误导被害人家属找孩子。

他们清楚地知道杀人犯法,也清楚地知道其行为为社会所不容!

据此,刑事责任年龄设定所依据的原理即“未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认知和控制能力不足”就显得不合理了。

显然,未成年人以残忍手段犯故意杀人罪行,不是因为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不足,而是因为骨子里的“恶”,天生坏种!

有的小孩是小孩,有的小孩是禽兽、是恶魔!对于这种小孩,还有保护必要吗?对恶魔的保护就是对被害人的不公,对社会良知的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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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认为对于自然犯罪,不应当设置绝对刑事责任年龄,不能简单以年龄推定其认知和控制能力。

那么对哪类罪行可以设定绝对刑事责任年龄呢?

我认为可以对拟制型犯罪设定绝对刑事责任年龄,原因很简单,这类罪名不涉及人性善恶,只涉及法治环境的变化。

比如某种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但这种行为在20年以后也许就不构成了,而其中就涉及行为人对于法律的认知问题以及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能力问题。

而这种复杂的社会规则的变化,不是从人具有认知能力之初就能够分辨是非对错的,所以需要推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认知和控制能力。

所以,在这种拟制型犯罪上设置刑事责任年龄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最后总结一下,对于自古有之的反人类罪行,不应以刑事责任年龄为其脱罪,而是依法进行惩处。

有些小孩就是恶魔,我们为什么要保护恶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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