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感谢您啦,闫法官,我追讨10年的欠款,没想到竟然还能要回来……”近日,在鲁山县人民法院张良法庭中,王某握着承办法官闫刚刚的手激动地说。

这是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事情还得从2014年说起,原告王某当时想考取驾照,听说在被告张某处交费会便宜不少,便找到张某并将9000元学费交给了他,在交完费用后,张某这边却没了动静,虽然王某反复催促,但张某却一直未带其去驾校办理相关手续,于是王某在要求返还学费无果后,一纸诉状将其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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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到了审理时,张某却称自己不是适格的被告,是王某想要以较低的价格考取驾照,委托自己和刘某联系,学费也是直接交给了刘某。

案件的两位当事人各执一词,想要尽可能的还原事实原貌,最好的办法就是找到刘某询问当时的情况,但是刘某却一直联系不上。如果仅依据证据规则判案,则难以确保案件的实体公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也无法得到彻底解决,于是承办法官闫刚刚转变工作思路,变被动为主动,改变传统办案模式,主动下沉、依法履职,通过多方打听,终于联系上了刘某。

经刘某证实,其未见过王某,也从未收到王某的9000元学费。面对刘某的证言,张某依旧辩称虽然自己拿不出证据,但学费就是交给了刘某。闻言,闫刚刚便决定以判决式的思维进行调解,从证据规则入手,告知张某对自己的抗辩理由需提供证据予以佐证。通过释法明理,张某深入的了解了法律规定,感受到人民法院在调解案件时不是在“和稀泥”,而是通过耐心的释法明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顺利调解结案,并当庭成功履行。

案件标的虽小,但群众利益无小事,小小的案件同样彰显着公平正义。鲁山县法院始终坚持能动司法,杜绝机械办案,用“绣花功夫”缝“贴心棉袄”,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官说法】

举证责任,是指民事案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举证责任的承担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在案件中当事人若不能就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对自己反驳的诉讼请求加以证明,则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闫刚刚 耿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