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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能不能通过既提起诉讼又申报债权的两种方式同时主张权利?

债权人能不能通过既起诉又申报债权同时主张权利?

裁判观点:

公司进入强制清算后,债权人(出借人)应依法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清算组未对其债权进行核定前,债权人又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以案说法:

江湖公司以公司经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秦岭借款6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付,借款期限三年。淮河作为江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愿为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三年。借款期内,江湖公司计付了前十一个月的利息,后续利息未再支付,借款期满后也未向秦岭履行偿还本金。秦岭为此提起诉讼请求还本付息。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秦岭与江湖公司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判决江湖公司向秦岭还款60万元,并按当时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15.4%)的年息标准支付利息,淮河承担连带责任。因江湖公司进入清算程序,秦岭已申报债权。江湖公司以秦岭既申报了破产债权,又通过单独的诉讼获得了债权,程序违法为由提起申诉。中级法院提审后,认定申报债权后再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起诉。

法理分析:

债权人(出借人秦岭)在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先,提起诉讼在后。根据《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1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避免债权人利用信息差规避或恶意选择其他法院管辖。如果起诉发生在债权申报之前,根据《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0条的规定,诉讼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但应依法将原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清算组负责人,该安排符合利益均衡保护原则,也不会影响债权人应有的利益。

*特别说明:案例改编自(2023)闽01民再76号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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