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一天南康某家具厂员工王九(化名)在下班后路过厂区宿舍楼内的公共浴室的时候,发现女同事肖丽(化名)正在里面洗澡,遂使用本人手机透过窗户偷拍了一段肖丽洗澡的视频。
不久之后,王九通过微信向肖丽发送了上述视频,并谎称该视频是其在浏览黄色网站时看到。肖丽在家中看到后内心十分恐惧,恳求王九不要传播该视频。王九向肖丽发送“钱到位,什么都好办”等威胁性话语,要求肖丽给其2万元便可解决此事。此后,王九还通过编造聊天记录的方式,告知肖丽该视频系其朋友转发,并发送“这个现在怎么解决了”等话语,催促肖丽尽快转钱。
最终,不堪其扰的肖丽决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王九在民警的传唤下主动投案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
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被告人王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虽系犯罪未遂,但仍然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法院提起公诉。经依法审理,一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九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检察官提醒
偷拍、曝光、传播他人私密照或视频片段不仅可能构成民事侵权行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或财产损失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上升为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如果遭遇他人以偷拍的私密视频、照片进行威胁的情况下,首先保持冷静,与对方周旋,在过程中尽量收集对方发过来的威胁信息、聊天记录、录音、转账记录等,并及时向警方报警。
来源:赣州南康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