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没有天理?四川成都,一贫困户考上清华,村委会以男子户口已经迁出为由停发每年6400元的土地分红,法院判决太解气!

01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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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化名)是一个村里出了名的读书种子,他的父母都是普通的农民,全家都寄希望于他能够学有所成,走出大山。

终于,李明考上了清华大学,全村人都为之欢呼。但是,好景不长,在他办理入学手续,户口随之迁移到学校所在地后,村委会突然通知他家,从今年开始停止他们家的土地分红。

这6400元虽不是一笔巨款,但对于李明的家庭来说,却是一笔非常重要的收入,是支撑他继续在清华读书的重要经济来源之一。

失去这笔钱,意味着他的家庭将陷入更加困难的处境。对此,李明的家人感到不解和愤慨,他们认为自己家的土地还在,李明只是去外地求学,并没有放弃土地的所有权。于是,他们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户口迁出是否意味着失去原土地的分红权利?李明家是否有权继续领取这份土地分红?

法院怎么判呢?

02案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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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意味着,即使李明的户口迁移,只要他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他仍然享有原承包地的权利。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方家庭成员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依法承包土地的权利。如果李明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未被收回,他作为家庭成员之一,应当享有相应的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如果李明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他有权要求支付相应的土地分红。

03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李明的户口迁出并不等同于他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李明家仍然有权依法获得土地分红。

村委会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李明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判决村委会继续按照原定标准支付李明家每年的土地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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