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原告龙某某与被告汤某某在某平台上联系,由被告代原告在某游戏平台抽取某游戏令牌,并支付了相应的费用,但是被告未按照双方的约定为原告抽取到该游戏令牌,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原告的款项并支付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审理中法院认为,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构成委托合同纠纷,被告未按照约定完成委托事项,造成原告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其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法有效的合同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经营者是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个人或者组织。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的关键,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如果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某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1)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4)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5)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认定经营者具有欺诈行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经营者对重要事实作虚假陈述,重要事实包括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价格或者服务的质量、内容、价格等;二是使消费者不明真相而信赖,造成消费者上当受骗的事实;三是经营者必须有主观上的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尊法学法

守法用法

编辑:李璜蓉

一审:李景杰

二审:胡 畔

三审:王文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