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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容店祛斑导致毁容,

店主却发起拉黑、换号、失踪

“三连击”,

消费者维权之路可谓“多舛”。

真的拿TA没办法了吗?

今天,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祛斑毁容,
店主“玩失踪”

小薇(化名)爱美,对自己脸上的色斑甚是不满。2016年11月,她在贝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某公司)充值8万多元,开始6个月疗程的祛斑治疗。

负责为小薇祛斑的人是贝某公司美容店铺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阿美(化名)。疗程进行了3个月,小薇向阿美反馈脸上色斑如故,并没有什么效果,于是阿美在小薇脸上涂抹了一种白色膏体。次日,小薇便觉得脸部红肿,继而结痂,掉痂部分的脸部皮肤发白凸起,显然与周边正常皮肤不同,医院诊断为“化学性烧伤、腐蚀,继发瘢痕增生和色素减退斑”。

心急万分的小薇马上找到阿美,要求阿美负责为其修复皮肤,并退还全款。2017年5月,贝某公司签下协议,承诺退还全部祛斑费用,并陪同小薇到正规医疗机构进行修复治疗。此后小薇辗转到多家医院治疗,但都没有使皮肤复原。2018年4月,小薇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其面部瘢痕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意见为损伤程度构成十级伤残。

2018年6月,小薇发现,贝某公司美容店铺已不再营业,而阿美则将小薇微信拉黑,电话打不通,人也不知去向。小薇的维权之路只能暂时搁置。

四年之后,
还能继续维权吗?

直至2022年1月,小薇偶然碰到了贝某公司的员工,才知道阿美又另开了一家店。2022年3月,小薇找到了这家店铺,按照店铺招牌上所留电话,终于重新与阿美取得联系,阿美答应继续为小薇面部损伤进行“治疗”,期间小薇也明确表示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权。

2022年5月,小薇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美和贝某公司支付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但因诉讼过程中贝某公司已经注销,于是小薇追加贝某公司的另一股东阿艳(化名)为被告。

在庭审中,阿美和阿艳都认为,小薇祛斑失败发生在2017年,如今提起诉讼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另外,阿美作为贝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员,为小薇祛斑属于职务行为,相关民事责任应由贝某公司承担,而贝某公司已注销,因此阿美和阿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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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美和阿艳的抗辩

真的有理吗?

香洲法院承办法官一一道来。

诉讼时效过了吗?

2018年6月,阿美关闭其作为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贝某公司美容店铺,并离开珠海,小薇称阿美将其微信拉黑,阿美也承认确实换了两个手机,直至2022年3月,小薇找到阿美重新开的店铺,才再次互加微信。双方重新取得联系后,阿美曾作出同意为小薇面部受伤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的意思表示,故本案尚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

股东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虽然贝某公司已登记注销,但并不意味着其应承担的债务一并消灭。本案中,小薇与阿美于2022年3月重新取得联系,双方就脸部损伤问题进行交涉时,小薇已明确告知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权。而贝某公司股东会于2022年4月1日才作出《股东会决议》,决定注销该公司,贝某公司最终注销日期为2022年5月19日。阿美和阿艳作为贝某公司股东会成员兼清算组成员,在明知小薇即将对贝某公司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并未将该公司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小薇,且未依法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小薇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才得知该公司已经注销登记、丧失诉讼主体资格的事实。二被告在贝某公司注销前并未依法进行清算,导致小薇无法再向贝某公司主张权利。因此贝某公司的股东兼清算组成员阿美和阿艳应对贝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香洲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阿美和阿艳向小薇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1万余元。该案经珠海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两被告已主动履行判决义务。

法官提醒

人们的消费行为每天都在发生,买卖交易多了,难免遇“坑”。碰上类似小薇的遭遇,怎么“操作”才能提高维权成功率呢?

1

一旦发生纠纷,及时固定证据,保留通话录音、聊天记录、付款单据等资料,如消费内容为服务类项目,则应注意保留接受服务前后比对的照片、视频等。

2

当店家出现关闭店铺、注销公司、微信和电话失联等逃债行为时,消费者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免超过诉讼时效。

3

公司恶意注销导致诉讼主体缺失时,可以请求股东及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的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审核:苏倩雯

编稿:蒙秋仲 戴露 梁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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