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村子里口碑良好的企业老板官学良遇到了一件麻烦事,与自己只有百米之遥的邻居梁雪庆把他告上法庭,原因是梁雪庆的丈夫掉到官学良承包的鱼塘里淹死了。

但是经过监控视频显示,事情却并不这么简单,官学良愤愤不平:“趁下雨水位上来了撒网偷我的鱼,自己把自己淹死了,还赖上我了?”

(案件来源: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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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50岁出头的官学良在村里是个名人,他是村里为数不多的创业成功的企业老板,同时官学良本着“喝水不忘掘井人”的理念,发家致富后也没有忘记这些乡里,他总会力的能及地给村子里做些善事,就拿他在村子里承包了18年的一片鱼塘来说,在他鱼塘的边上有一条路是村民们进出的必经之路,并不属于他所承包的鱼塘区域之内。

但是他在自己办企业挣了钱之后,私自掏钱把这条石板路修成了水泥路,自此之后村民出行都方便了许多,除了走人,还能过摩托车,三轮车。

原来他承包的这张鱼塘是对外经营垂钓业务的,后来发现这项业务并不好做,最后停止了经营,鱼塘不再对外开放,只是每隔一两年就清理一下鱼塘的淤泥和变卖里面长大了的鱼。

官学良说之所以一直没有与村委解除承包合同,那是因为自己也喜欢这片鱼塘,里面放些鱼苗养着,有亲朋好友来访还能捉几条送人。

但是在2021年9月的一天夜里官学良突然接到了警方的电话,说有村民掉到自己的鱼塘淹死了,让他赶紧过来处理。

原来是邻居梁雪庆的丈夫文某平掉到自己所承包的鱼塘淹死了,人现在已打捞上来了,但是已没有了生命体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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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雪庆称案发当天傍晚,丈夫向婆婆打了招呼说去接自己随后就出了门,但是当梁雪庆回到家里问婆婆丈夫去哪里的时候,才得知道丈夫出门接自己了,但是也并没有见到丈夫的人,直到夜完全黑下来了,丈夫还没有回来,随后拨打了他的电话才知道丈夫的电话放在了家里。

直到夜里10点多还没有见丈夫回来,梁雪庆开始着急了,联系了自己的亲朋好友,同时又在村里的群里发布信息询问村民有谁见到丈夫文某平了?但是所有人都称并没有见到文某平。

梁雪庆这时才意识到丈夫很可能出什么意外了,情急之下发动了所有的亲朋好友及村民外出帮忙分头寻找。

直到夜里12点左右梁雪庆却在离自己家里不到200米远的鱼塘边上发现丈夫的一只鞋子和一件衣服,梁雪庆当时冷汗就冒了出来了,双腿开始发软,村民们也意识到问题出在哪里了,急忙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警方得到警情后,随后联系了救护人员及消防到达了鱼塘现场,消防人员经过了30分钟左右的打捞最终捞上来一名看着有60岁左右的老人,这名老人经确认就是大家要寻找的文某平,经过医护人员的确认,文某平早就没有了生命体征,这让梁雪庆根本无法接受,当场就晕厥过去。

一开始警方怀疑这是否存在他杀的可能性,于是联系了鱼塘的承包老板官学良回来协助处理,最终在一处监控中还原了案件发生的全过程。

原来在案发当天晚上7点左右,天还没有完全暗下来的时候,文某平从家里出来来到了鱼塘的边上,来到了鱼塘的一个排水口处蹲了下来你在拉扯什么东西。

文某平拉扯了几下后,又站了起来开始往回走,也不知道是什么原因突然整个人失去了平衡,整个人掉进了鱼塘里,文某平不会游泳,掉到鱼塘后不断挣扎,却怎么也爬不上岸,最要命的是就在他掉到水里的四五分钟里周边再也没有其他人经过,他的呼救也失去了效果,四五分钟后鱼塘水平恢复了平静。

文某平案发的这段视频完全证实了这仅仅是一场意外,排除了他杀的可能性,并不属于刑事案件,对于警方的定性,梁雪庆即使心再痛也不得不接受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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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亲人的去世,梁雪庆一家悲痛不已,办理了丈夫的丧事后梁雪庆心里怎么也无法平复,她总觉得丈夫的死实在是太冤了。

她认为如果这片鱼塘不存在安全隐患的话,丈夫也不会因此丟了性命,换言之,鱼塘承包商在这起案件中是存在过错的,比如他为何不把鱼塘围起来呢?

梁雪庆越想心里越堵得慌,官学良的“过错”也越来越清晰,既然对于丈夫的死对方存在有过错,那也就应当为此而承担责任呀!

再加上自从丈夫去世后全家的经济压力都压在了她一个女人的身上,单凭她一个月三五千块钱的收入根本就支撑不起一家人的开销,再加上婆婆年事已高经常病痛要吃药,她实在撑不下去了。

于是她与官学良协商,要求官学良承担因丈夫去世而产生的费用,以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0万元的10%。

这10%的比例也是因为事实非常清楚,丈夫发生意外的主要责任是在于自身,其实梁雪庆心里也是非常清楚的,所以她会说:“虽然我老公责任最大,但是鱼塘是他的,他没有做好安排防护,最起码他还是有错的呀!”

但是对于这样的要求,官学良倒觉得过分了啊,从视频中看,文某平在他的鱼塘边走来走去,还蹲在排水口拉扯事先就放下去的渔网,很显然这是在捕鱼呀。

这可是官学良的私人鱼塘,说得准确一点文某平这是在偷鱼,为了偷鱼完全不顾个人安危,这完全就是自甘风险的行为,怎么能把过错归咎到别人身上呢?

同时村里的刘某也证实,当时文某平在鱼塘边捡螺狮,加上视频中收渔网的动作,足以证明事实的真相,这是毋庸置疑的,警方也证实了这一点。

梁雪庆面对真相也自知理亏,但是陡然增加的生活压力让她不顾一切都想官学良承担点经济损失,她说不管怎么样,鱼塘是官学良的,这鱼塘都是处于公共场所对外开放,管理方面确实不到位,大家讲究的是公平,官学良不管怎么样必须承担部分责任。

双方争执不下最终还是官学良选择了妥协,看在是邻居的情分下出于人道主义愿意赔偿30000元,这个数目也达到了梁雪庆的预期,也就不再有再多的要求。

事情本该告一段落了,村里却开始风言风语传出文某平是到官学良的鱼塘偷鱼才淹死的,言外之意就是他“咎由自取”,官学良给她补偿30000元是因为看她太困难,可怜她。

这些话传到了梁雪庆的耳朵顿时就把她气炸了,正所谓“人死为大”,丈夫就这样走了还要背负这等羞辱性的骂名,她哪里承受得了,当场她就反悔拒绝了官学良的30000元赔偿。

她说:“我要是接受了他那30000元不就是承认了我丈夫是个偷鱼的吗?”

在农村里,名声真的比什么都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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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梁雪庆直接把官学良告上法庭,要求官学良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0万元。

一审判决的焦点在于:

第一,官学良的鱼塘是否属于公共场所,在管理方面是否起到了安全保障的义务。

第二,文某平对自身的溺水身亡是否存在重大过错。

一审法院认为,官学良所承包的鱼塘是属于开放性的,应当扩大为公共场所。

那么作为公共场所的承包人,也就应当认定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

那么在这种理解之下,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官学良所承包的鱼塘并没有在周边安装防护,导致鱼塘周边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对文某平的死是需要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的。

但是从视频中可以看得出来,文某平从下午的2点左右就在鱼塘边来回走动多次,并且手中是拿着渔网的,这其实都不用大家明说都知道他是在偷鱼,这是不争的事实。

并且文某平的日常的生活轨迹并不需要频繁地在这条路上来回往返,并且当天是下过雨水,鱼塘边上淤泥湿滑,但他却不顾安危频繁在此撒鱼网,因此其本身是造成事故发生是存在重大过错,是负主要责任的。

因此,一审最终作出以下判决:鱼塘承包人官学良因疏于管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负次要责任,应承担10%的责任,也就是要赔偿对方7万元整。

文某平自身负主要责任,自己承担70%。

对于这个判决,梁雪庆是接受的,但是官学良却不干了,他认为自己一开始是看在是熟人的情份上人道主义给了30000元算是仁至义尽了,现在却还是把责任推到自己身上,那不行,这不是钱的问题,这是是与非的问题。

他很反感对方所说的一句话:“鱼塘是你的,就得你负责!”

官学良也是懂法的,他说:“这是私人鱼塘,不对外开放,他是私闯私人场所进偷盗,我还得为对方的偷盗行为负安全保护责任?哪有这样的道理呢?”

于是官学良直接提起了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是法律适用不当!

案件进入二审阶段,二审的法官亲自到达案发现场去查看官学良所承包的鱼塘,最终发现出事的那条路是属于村子里的公共使用区域,并不在官学良承包范围之内,换言之,村民们在这条路上行走的安全问题,是不能归官学良来管的!

但是官学良却为村里人做了一件好事,这条路原来就是一条石板路,路面坑洼不平的,为了村民们出行方便,官学良创业挣了些钱之后私自掏钱把这条石板路修成了水泥路,同时为了防滑,还在离鱼塘边上划上了很多防滑的痕迹。

可以说,要不是官学良修了这条件,村民们出行不便之外,安全隐患是比现在还严重。

同时也确认,官学良所承包的鱼塘在早些年就已经停止了垂钓业务,这片鱼塘就已成为私人鱼塘不再对外开放,并不属于对外的经营场所。

因此,二审法官认为一审判是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所指的公共场所,必须是对外公开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管理者与经营者需要对在此消费的消费者或参与者负安全保障义务。

那么官学良的鱼塘已停止经营,不对外开放,因此是属于私人场所,如果进入官学良的私人场所而并非官学良所邀请,那就属于私闯他人场所。

从视频中看出,文某平多次来回往返官学良的鱼塘进行捕鱼,很显然私闯他人领地,侵犯他们财产的主观故意非常明显,其行为已属于盗窃(这是属于刑事案件,不在讨论之列),并完全不顾身处危险环意,这是一种“自某风险的行为”。

因此,二审认为,一个人非法地入他们场所,侵犯他们财产,被侵害者还要给入侵者提供安全保护,这完全是不合法理,也不合情理的事情。

这也与我们社会所倡导的价值观不相符,法是不有向不法让步的!

最终,二审判决,文某平在这起溺亡案件中负全部负责,官学良无须为此负责,不需要向梁雪庆作任何的赔偿。

这起案件,一审与二审的结果是完全不同的,很多人认为,一审法官是在“和稀泥”的,助长了“谁死谁有理”的歪风邪气。

对此,大家有什么不一样的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