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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律师齐奋

问题:协助组织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从犯的区别是什么?
齐奋律师「解答」: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前两款规定了【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第三款规定了【协助组织卖淫罪】。其中协助组织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从犯的区别,一直是实务中关注的重点。根据相关参考案例的观点,二者的区别如下:

1、组织卖淫者是组织犯或实行犯,协助组织卖淫者是帮助犯,两者区分的关键在于正确地认定组织卖淫罪的实行行为。

2、协助组织卖淫罪是将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单独成罪。并不是组织卖淫罪的所有从犯,都定协助组织卖淫罪。

3、协助组织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从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组织卖淫活动过程中的分工,而不是作用大小。

4、二者区分,具体评价标准为:

(1)凡是对卖淫者的卖淫活动直接进行管理、控制的行为人,体现为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管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核心是策划、指挥、管理、控制、安排、调度等组织行为,应当构成组织卖淫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但从犯实施的行为也应是组织行为,只是这种组织行为相对于主要组织者而言作用相对次要。

(2)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不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需要注意的是,协助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只能是在外围保障卖淫活动顺利进行的辅助行为。如,以招工为名,通过广告、互联网等方式,协助诱骗、招募妇女卖淫,但本身不参与组织卖淫活动;提供交通工具,为组织卖淫者接送、转移卖淫人员,只收取相应运输费用;充当保镖,看家护院、望风放哨;为组织卖淫者充当管账人等。

(3)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无前款所列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5、嫌疑人的行为已超出了帮助犯的范围,如何定罪?

对于名义上是打手、保镖、管账人,实际上却在组织卖淫活动中起策划、指挥、实施作用的人,其行为已超出了帮助犯的范围,在客观上属于组织卖淫的实行行为,对此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论处。

齐奋律师简介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硕士;曾任职苏州大学医学部,熟悉法医毒物鉴定,盈科无锡刑事部内训醉驾辩护主讲人。齐奋律师专注领域:刑事辩护、离婚纠纷,专长醉驾(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涉虚拟币犯罪、虚开发票等涉税犯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等罪名的辩护及代理婚姻家事诉讼。

本文参考资料:

1、(2010)湘高法刑一终字第77号

2、(2017)鲁0211刑初661号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