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众所周知,《社会保险法》明文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为降低双方损失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期间必须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
然而,落实起来却不尽如人意。
后台收到读者留言:
单位到现在为只给老公交了5年多职工保险,之前4年公司未缴纳任何社保,还有4年两个月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60岁,可以让单住补交前面4年没给交的社保吗?不给补交的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打着“减少成本”“灵活用工”的旗号,逃避缴纳社保责任。
有的单位甚至在员工办理入职时,让员工签订《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协议书》,试图用这样的方式为自己免责。
部分公司在员工签订万放弃社保协议后给予员工一笔现金当作社保津贴补偿,然而更多的公司选择给任何补偿。
这样做的后果,就是致使员工不能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就像这位读者的丈夫一样,因为对现状的无力感,怕丢掉工作机会,而选择忍受这种潜规则。
用人单位也抓住了员工的这个软肋,才肆无忌惮,明目张胆的违法。
但当他意识到自己的社保年限不足,不能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时,才迟缓求援,可这时的维权之路比初入职场时艰难许多。
如果维权失败,不仅得罪了老板,丢了饭碗,还白白浪费了四年的缴费年限。
02
那么,遇到和读者一样的情况,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社会保险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享有随时查询并核对自己的社保缴费记录的权利。
在发现社保断缴、迟缴或未足额缴纳的情况时,员工应立即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实例中,4年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保,明显是有意为之。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公司应给读者补缴4年的社保费用。
其次,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属于劳动监察事项之一。
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
如果双方协商无果,员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者是到社保稽查科举报的方式来进一步维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
但是,劳动仲裁存在时效性限制,并要求员工提供充足的证据,在进行仲裁时,大多数员工处于弱势的一方,即使有理,难度也非常大。
最好的办法是在辞职前,向劳动监察部门或是社会保险监察部门举报。
如果举报成功,公司也交了劳动监察的罚款,但仍拒补交保险,这时候,员工可以去法院起诉。
再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也就是说,劳动者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用人单位4年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可以要求公司补缴四年社保和滞纳金。
同时,不管是本人主动辞职,还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都可以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
这一条是大家务必要牢记。
除此之外,媒体曝光等方式也成为现代社会中一种快速而有效的维权手段,为众多受侵权者带来了实质性的帮助。
03
用人单位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不给员工共缴纳社保是违法的:
第一,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保证书是无效的。
社会保险制度是一种具有强制力的法定社会保障制度,用人单位都无权单方要求劳动者放弃社会保险权益,也不得通过自愿协商的方式免除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第二,不签合同就不用缴社保是不合规的。
用人单位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缴纳社保时,员工可以提供资料,证明与单位之间的用人关系,比如:
入职时填写的“登记表”“报名表”、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考勤记录、“工作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等。
劳动关系确定发生后,员工申请仲裁,用人单位将面临法律风险。
第三,用支付现金方式取代缴社保的做法时不可取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所以,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以发放社保补助费的形式,用现金代替社保缴纳。
总之,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面对用人单位的不当行为,员工应当勇于站出来,用法律武装自己,捍卫自身的权益。
今天的社会是法治社会,法律是弱势群体最坚实的盾牌。
我们期许,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下,每一位职工都能拥有应有的社保保障,安心工作,平稳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