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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刑事律师齐奋:从参考案例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要点

2024年3月,无锡律师齐奋汇编了人民法院案例库目前已经上线的7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的裁判要旨和齐奋律师的个人点评意见,旨在从参考案例浅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要点,供大家参考。转载请备注完整的作者信息和原文链接。

一、赵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裁判要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行为的界定,要结合被告人的主观目的进行认定。

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税款的核心功能,从国家骗抵税款的虚开行为,本质上与诈骗犯罪无异,危害性大,因此刑法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规定了严厉的法定刑。抵扣税款的前提是进项已缴纳税款。

对于虽有实际交易、但没有缴税的业务,因其购买环节没有缴纳税款,因此其也无权抵扣;被告人若从第三方购买发票进行抵扣,本质上就是骗抵税款的虚开行为。

被告人购买发票的“开票费”等支出,卖票方不会作为税款上缴国家,对国家而言损失的是被告人抵扣的全部税款,因此

犯罪数额中不能扣除“开票费”。

齐奋律师点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行为的界定,要结合被告人的主观目的进行认定。

2、对于虽有实际交易、但没有缴税的业务,因其购买环节没有缴纳税款,因此其也无权抵扣,其行为侵害了本罪的保护法益,即以增值税税款为目标的国家财产所有权和发票管理秩序。

3、被告人若从第三方购买发票进行抵扣,本质上就是骗抵税款的虚开行为,“买票成本”不能也不应扣除。

二、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裁判要旨

个人既是单位所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承担单位犯罪责任;同时又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应当分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分别量刑,再根据数罪并罚的规定进行并罚,不能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金额直接累加认定虚开犯罪数额。

齐奋律师点评:

涉及一人身兼多重身份的,应当分别认定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分别量刑,再根据数罪并罚。换言之,个人如果同时为单位所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人员,定罪量刑时,应当分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分别量刑,再根据数罪并罚,不能直接简单粗暴累计虚开数额来确定犯罪数额。

三、广西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陆某、伍某添、滕某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合规整改

裁判要旨

涉案企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作出合规整改的承诺,通过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人员和机构对企业开展一定期限的合规整改,帮助企业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建立并完善预防、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内控机制。经过合规整改第三方评估管委会的审查后,法院将整改结果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结合,可对涉案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或主管人员从宽处罚,将“治罪”与“治理”有机结合。

齐奋律师点评:

涉案企业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作出合规整改的承诺,并通过合规整改,帮助企业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建立并完善预防、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内控机制。涉案企业和和个人获得从宽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四、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无罪案例

裁判要旨

在无真实货物购销交易的情况下,循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均已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纳税申报,整个流程环开环抵、闭环抵扣,未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行为人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没有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和主观故意,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

齐奋律师点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危害实质在于通过虚开行为骗取抵扣税款

2、主观方面,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了将旧账转为新账、应对上级集团单位的年度审计,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方面:并未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增值税进、销项申报,整个流程是环开环抵,从抵扣链条看,是一种闭环抵扣,因而并未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3、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依法宣告无罪。

五、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无关案例

裁判要旨

原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历经减刑后,其原判刑期减为有期徒刑的,在符合假释条件予以假释时,其假释考验期限应适用有期徒刑假释的情形,即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齐奋律师点评:

本案无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裁判观点,不做点评。

六、夏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裁判要旨

1.有实际经营活动的公司从事虚开发票行为,往往与实际交易行为交织,对此要进行社会危害性的实质判断,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判断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骗取抵扣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准确区分不同虚开行为。

2.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并非专门的开票公司,但其为降低成本从他人处以不含票价格购进货物,即在进货过程中未向国家交纳增值税款,仅以支付开票费方式从与其无真实交易的第三方获取进项发票,用于抵扣其实际销售货物所交纳的销项税。只有在真实交易环节交纳了增值税,才有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税款的权利,虽有实际经营,但在让他人开票环节并没有对应的真实交易,也没有交纳进项增值税,却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用于抵扣销项税,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

齐奋律师点评:

1、有实际经营活动的公司从事虚开发票行为,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评价原则,判断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骗取抵扣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准确区分不同虚开行为。

2、虽有实际经营,但在让他人开票环节并没有对应的真实交易,也没有交纳进项增值税,让他人虚开发票用于抵扣销项税的行为,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应评价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

七、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合规整改

裁判要旨

1.对于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犯罪的刑事案件,可以适用企业合规整改。对于完成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对于在审判阶段申请开展合规整改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视情直接组织开展。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涉案企业,在第一审程序中未进行合规整改的,可以在第二审程序中开展。

齐奋律师点评:

1、又是一起涉案企业通过合规整改,依法获得从宽处理。对于在审判阶段申请开展合规整改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视情直接组织开展。

2、一审、二审中,符合相关条件的涉案企业均可以申请合规整改。符合相关条件的涉案企业,在第一审程序中未进行合规整改的,可以在第二审程序中开展。

综合上述7个案例,齐奋律师认为,对于本罪的入罪及出罪,宜从以下方面把握:

1、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评价原则,判断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骗取抵扣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准确区分不同虚开行为。其入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

2、出罪辩护的要点在于,如果行为人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没有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和主观故意,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

3、涉案企业通过合规整改,依法可以获得从宽处理。一审、二审中,涉案企业均可以申请开展合规整改,人民法院可以视情直接组织开展。

齐奋律师简介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硕士;曾任职苏州大学医学部,熟悉法医毒物鉴定,盈科无锡刑事部内训醉驾辩护主讲人。齐奋律师专注领域:刑事辩护、离婚纠纷,专长醉驾(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涉虚拟币犯罪、虚开发票等涉税犯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等罪名的辩护及代理婚姻家事诉讼。

本文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