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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24年3月15日是第42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全体消费者的共同节日。为进一步提升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激发消费活力,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律家君邀请几位律师针对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普法解答。

消费者在买买买的时候难免中招买到假货、劣货,然而在维权的时候,又分不清楚“假一赔三”还是“假一赔十”。下面,我们来看看这两个案例,帮大家弄清楚“假一赔三”和“假一赔十”的区别。

案例一

李女士在某平台的一家相机专卖店花3000元购买了一部数码相机,但买回去没一个月,相机总是死机,后经鉴定,该相机为假冒产品。于是,李女士将相机专卖店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购机款3000元,同时支付三倍赔偿金9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相机专卖店将假冒产品卖给李女士,构成销售欺诈,判决支持李女士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案例二

王先生在某平台上购买了某可乐、糖果等商品多件,共计消费300余元。收到快递后,王先生发现这些商品在购买时均过了保质期。王先生与店家协商退货,店家拒绝退货,也拒绝赔偿。王先生一气之下,将该店家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店家销售已过保质期的食品,应认定为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王先生依法有权要求赔偿价款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遂判令店家返还王先生购物价款300余元,并支付赔偿金3000余元。

案例一是“假一赔三”,案例二是“假一赔十”,大家看出来区别了么?

“假一赔三”

“假一赔三”实际是指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规定。主要是约束商家的欺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假一赔十”

“假一赔十”实际是指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规定。主要是约束食品商家(包括生产商家和销售商家)生产、售卖假冒伪劣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从专业角度区分,“假一赔三”和“假一赔十”主要是适用的法律不同。那么日常生活,怎么可以容易区分呢?

律师答疑

大家只需要记住,如果买到假货、劣货,凡是吃进嘴里的,绝大多数情况都是“假一赔十”;不能吃进嘴里的,绝大多数情况都是“假一赔三”。当然,如要维权的时候,咨询律师专业的意见会给您更准确的方向。您记住了吗?

供稿 | 省律协文化与宣传表彰工作委员会、

省律协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

编辑、排版 | 乐然

校对 | 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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