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尼加拉瓜在国际法院提起了针对德国的诉讼程序。尼加拉瓜之所以提起此诉讼,是因为其认为德国支持以色列在加沙地带针对哈马斯的行动违背了其基于国际法所承担的义务,尤其是强行法义务。具言之,尼加拉瓜认为:
一、巴勒斯坦是被占领土地。根据国际法院此前的咨询意见,包括加沙地带在内,这都是被占领土地。巴勒斯坦人民享有自决的权利。
二、以色列在加沙地带所展开的相关行动,已经把加沙地带变成了一个“开放的监狱”和“地球上的地狱”。以色列针对加沙巴勒斯坦人所实施的种族隔离罪行侵犯了巴勒斯坦人民所享有的民族自决的权利。哈马斯是在此背景下才发动了针对以色列的攻击。
三、作为对以色列友好的国家,德国支持以色列针对哈马斯的攻击行为作出反应,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作出反应却并不能成为其行为违背国际法的借口。以色列的相关行为已经造成了加沙地带巴勒斯坦平民的巨大伤亡。以色列的行为构成了对普遍接受的国际强行法规则的违背,德国对此显然是知晓的。
四、尽管如此,德国依然给以色列提供了政治、经济和军事支持。德国甚至因此而中断了对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的支持。
在前述背景和基础上,尼加拉瓜认为,德国的相关行为构成了对国际强行法规则的严重违反,即:(1)德国未能履行其预防灭种的义务,从而违背了其基于《灭种罪公约》所承担的预防和惩治义务;(2)德国未能履行其基于国际人道法所承担的义务,尤其是确保在任何情形下都尊重国际人道法基本规则的义务;(3)在维持以色列对巴勒斯坦持续军事占领的非法情势,包括对加沙地带进行持续的非法攻击方面,德国因向以色列提供援助或协助,因而违背了德国基于一般国际法的其他强制性规范所承担的义务。
表面看上去,尼加拉瓜诉德国的行为是难以理解的:这难道不是在“凑热闹”,尤其是在以色列因其在加沙的行为而遭受到国际社会多数成员的批评、指责,以及在南非已经在国际法院提起了针对以色列诉讼的大背景之下?
由于尼加拉瓜在其诉讼中同时也指称以色列的行为涉嫌灭种,德国因而违背了其基于《灭种罪公约》第1条所承担的预防和惩治义务,考虑到“灭种”构成要件及其证明难度,尼加拉瓜的行为确实在表面上“符合”炒作和“凑热闹”的嫌疑。
然而,从其行为的背后逻辑来看,尼加拉瓜的起诉行为无疑是值得高度重视和特别肯定的:尼加拉瓜的行为正从另一个维度“印证”着国际法在过去二十多年中所发生的最重要发展和转型。
无论是从《灭种罪公约》的角度来看,还是从1949年《日内瓦公约》等的相关规定来看,尼加拉瓜的起诉行为均表明:其在严肃地对待自身基于相关国际法规则所承担的义务。例如,就《灭种罪公约》而言,根据该公约第1条的规定和国际法院对此规定解释的相关法理,所有公约当事国都需要承担积极作为的预防义务和惩治义务。一旦灭种发生,无论该行为发生在哪里,只要你是公约当事国,即有立即作为即预防和惩治灭种的义务。国家需要在自身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采取措施去预防和惩治。国家如果不采取措施,主张不干涉,不作为本身就构成了其对基于公约第1条所承担义务的违背。国家采取了一定的预防和惩治措施,但效果不理想,那是另一回事。
所以,在《灭种罪公约》第1条项下,只要有灭种行为的发生,无论该行为发生于何地,也不论该行为实施者为何,公约当事国都需要积极作为,都需要采取适当的干涉措施。不干涉即构成了对公约第1条所规定义务的违背。此法理同样适用于尼加拉瓜所援引的《日内瓦公约》等,至少在尼加拉瓜看来是如此。
所以,从此角度看,尼加拉瓜起诉德国,即是尼加拉瓜履行其基于《灭种罪公约》所承担的预防和惩治义务的具体表现。
当然,尼加拉瓜的行为也有所不同,尤其是与南非比较:南非起诉是履行直接的预防和惩治义务,尼加拉瓜则是通过监督德国来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
而无论是尼加拉瓜还是南非,二者的行为均表明:在干涉的问题上,至少从《灭种罪公约》等角度来看,干涉在国际法中的形态已经有了根本的发展与变化:干涉是国家的义务,而不再是权利或责任。国家在此类公约项下是没有旁观和不作为的权利的。在此类义务面前,不干涉原则已经没有了适用空间和抗辩余地。而这,才是我们最应该关注的焦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