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销售进口酒,按照我国的相关规定,均要求应当有中文标签,而这也已经成为目前经销商们普遍具备的常识。但在具体的经营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纰漏,也容易被一些类似职业打假人的群体设套“盯上”。

近日,烈酒商业就了解到了一个典型的案例:商家因“销售”了没有中文标签的高端清酒品牌十四代,被疑似“打假人”举报并提起诉讼,但这一次“打假人”却并没有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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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人”以订餐为由买到了“非卖品”,反手就举报

2022年9月17日,原告高某来到被告宁波某餐饮公司处订餐,并选中了其中三瓶1.8升装的“十四代超特”清酒,每瓶价值6888元,共计20664元,并表示将于第二天就餐时饮用,但其第二天却无故取消了订餐订单,也并未打开饮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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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其反手前往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了被告所销售的进口日本清酒瓶身上没有中文标签。

在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调查后,最终了解到:原来三瓶销售的“十四代”清酒系被告人法定代表李某某专门从日本购买并用于接待自己朋友饮用的,购买价格43000日元/瓶(折合人民币2245元/瓶),而其公司服务员则将之与正常售卖的酒搞混,而直接卖给了原告高某,销售价为6888元/瓶。

最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因被告宁波某餐饮公司未能提供上述商品的进口报关单、证明及进货凭证为由,认定宁波某餐饮公司销售的酒水系无合法来源的商品,为三无产品。

但同时,该局并未发现该被告还有其他销售无中文标签食品(酒)的经营记录,故以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认定宁波某餐饮公司经营无中文标签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0664元,违法所得为13929元,仅对其处以了没收违法所得13929元、罚款20664元的行政减轻处罚。(烈酒商业注: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即可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但这对于原告高某而言,并未达到其真正的目的,随后又至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被告“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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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一赔三”不获认可,法院:店家退款,但购买者需退货

后经法院查明,原告高某在全国各地提起过多起与食品相关的诉讼。

而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被告宁波某餐饮公司在向原告高某销售清酒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原告高某认为,被告作为日料餐饮、食品经营者,应明确知道自己所售清酒是三无产品,对外销售三无产品,是欺诈消费者行为,所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退一赔三”。

但被告则认为,原告明知自己本不对外出售案涉清酒情况下以订餐为由执意购买,且并未实际饮用就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消费者主体,且原告经历过多起相关诉讼,对食品安全非常敏感,在购买案涉清酒时系明知无中文标签才购买,所以被告不存在欺诈行为。

最终法院裁定认为,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购买案涉清酒时对清酒外包装上无中文标签事宜应是明知的,原告也未提供证明被告存在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事实导致其购酒的证据。

原告购买案涉清酒后并未饮用,清酒标签不符合标准并不能认定清酒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故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在售酒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也不足以证明清酒存在质量问题对原告造成了损害,原告要求被告进行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驳回“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

但被告作为销售方,将外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的有瑕疵的日本清酒出售给原告,原告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原告要求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将货款20664元退还给原告的同时,原告也应将三瓶“十四代超特”清酒退还给被告。

烈酒商业认为,尽管在本案例中,原告高某并未赢得诉讼,但被告实际上也因此受到了相关的行政处罚而利益受损。在这场偏“乌龙”销售案例中,有疑似“打假人”的钓鱼式购买,也有商家疏忽的“乌龙”销售,实际上并没有真正的赢家。

“随着我国政府对进口食品类产品执法力度的提升,诸如这种没有中文标签就销售的行为,经销商一定要非常警觉,稍不注意就损失巨大。尤其是进口酒类产品,一定要随时备好相关的手续和材料。可以看出这个案例的商家本是正常经营,因为疏忽面临这种处罚实属‘不划算’了。”一位进口商就对烈酒商业表示。

(素材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