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为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3年1月1日施行,让我们通过案例学习这部法律,一同守护美丽的“她”。

情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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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入职某公司,期间其上级领导张某不定时给她发送言语暧昧的信息、不堪的图片等,在日常工作中经常故意和小美肢体接触,给小美造成了极大的不适,且该公司在小美怀孕期间开除了小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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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情景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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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丽到医院生产,要求进行无痛分娩,但家属不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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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同意。

情景三

宾馆经营者王姐发现前来登记住宿的一名男子搂着一个神志不清的女孩,男子解释说是自己女儿身体不舒服,但王姐在办理入住登记时发现二人的姓氏不一致且男子无法提供父女关系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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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住宿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规范,要求其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如何立足职能,守护每一个“她”?

提起公益诉讼,依法能动履职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大众传媒贬损妇女人格及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提起公益诉讼。

开展司法救助,传递检察温度

深化落实“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延伸检察履职触角,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为因案致困妇女提供救助帮扶,加大对遭受犯罪侵害未成年女性的司法救助力度。

形成救助合力,践行多元帮扶

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妇联组织协作配合,对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拐卖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妇女儿童及时进行心理安抚和疏导,推动形成妇女权益保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