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专题】在合伙企业还款之前,不得要求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期分享的裁判观点】

普通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均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合伙企业尚未清算、不确定其财产是否足以承担债务的情况下,不能在合伙企业对外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之前,要求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案件基本情况】

1. 在某案件中,法院判令乙企业向甲公司承担甲投资2020年度全部业绩补偿款的70%,另查明甲公司支付给乙企业两期现金对价合计18009万元,乙企业向其合伙人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进行了两期对价分配。

2. 法院认为乙企业从甲公司获得的该现金对价属于合伙企业财产,依法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但乙企业实际已向包括赵某、于某甲在内的合伙人进行了分配。甲公司赵某、于某甲作为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对其在合伙企业清算前分割的合伙企业财产理应返还。

3. 被告胡某是乙企业普通合伙人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甲公司起诉要求胡某为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 浙江高院二审未支持该项诉求,甲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5.2024年1月28日,最高法院再审驳回该项请求。

【最高法院说理部分】

本院认为,乙企业及其合伙人应就其不当分配合伙企业财产而产生的税负损失承担责任,故各合伙人所承担的返还责任并不以其实际所分得的财产为限,而是以合伙企业所分配的财产为认定标准。至于甲股份要求胡某为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经查,胡某既非乙企业的合伙人,亦非与甲股份订立合同的相对方。胡某是乙企业普通合伙人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虽丙企业对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胡某又对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丙企业系独立民事主体,在丙企业尚未清算,不确定其财产是否足以承担债务的情况下,不能在丙企业对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之前,即要求胡某对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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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理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李营营律师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客户成功取得2.02亿元赔偿金额(该案是我国目前商业秘密案件中判赔金额最高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超过此前判赔金额最高的香兰素案件1.59亿元)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同时,李营营律师在商业秘密体系建设领域,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运行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成功为多家企业客户建设完善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李营营律师主办大量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多次成功争取法院支持客户诉讼请求、二审改判等结果,得到众多客户的一致好评和肯定。在保全与执行领域,李营营律师主办了大量难度较大的执行案件,例如:疫情封控期间,在一周内代理客户保全被告数亿现金;代理客户成功撤销法院冻结企业工商信息;代理客户成功撤销法院已经完成的拍卖行为;代理客户成功阻挡申请执行人拍卖土地、厂房,最终争取执行和解的圆满效果。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实战相关书籍,以更好服务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