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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盗窃他人财物,公司构成盗窃罪吗?公司是盗窃罪的犯罪主体吗?

王五是一公司董事长。在公司未向自来水公司申请许可及报备的情况下,王五指使公司员工私自接通自来水管,盗取108万元的自来水供公司使用。

公司盗用自来水,公司构成盗窃罪吗?

有观点认为,盗窃罪的犯罪主体为自然人,公司不是盗窃罪的犯罪主体,因此,公司不构成盗窃罪。

有观点认为,虽然公司不是盗窃罪的犯罪主体,公司不构成盗窃罪,但公司的董事长王五应当承担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还有观点认为,王五是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不是个人利益,盗用自来水,王五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王五不构成盗窃罪。

您认为,是公司构成盗窃罪,还是王五构成盗窃罪,还是公司和王五均不构成盗窃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因此,公司不构成盗窃罪。

那对于这种公司盗窃他人公私财物,供公司使用的情形,就没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自来水公司就不能获得救济了吗?

当然不是,自来水公司当然可以获得救济,其可以追究王五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有人认为,王五本人没有获利,其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啊,王某怎么能构成盗窃罪呢?

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并不要求行为人“为自己占有”,可以是“为第三人占有”。只要行为人用秘密窃取的方式,改变公私财物原有的占有状态,就可以成立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

因此,王五虽然是为了公司,而不是本人利益,盗用自来水,王五仍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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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王五盗窃罪的刑事责任,不仅有理论支持,司法解释也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王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那自来水公司的财产损失,也由王五承担吗?

不是的,应由王五所在公司赔偿。因为王五所在公司是实际获利者,而不是王五。

法院判决,王五所在公司赔偿自来水公司108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