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究竟是个什么玩意?我从大学学习公司法到现在,从理论到实践,经过多年的学习和思考,对公司有了更多的理解。只有深刻理解公司是什么,理解公司的本质,才能理解《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的一系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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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代表公司人格的是法定代表人,股东未经公司授权并不能代表公司。

听到这句话,或者说出这句话并不难,但是理解这句话很难。许多投资成立公司的和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未必真正理解这句话的含义。

法人首先是一种组织,组织是什么,是人与人联合组成的共同体。公司就是股东与股东联合组成的共同体,这个共同体具有独立的人格,公司成立以后,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而代表公司人格的是法定代表人,该法定代表人由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兼任,而不由股东兼任。股东担任法定代表人并不因为他是股东,而是因为他是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

二、股东与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原则上股东与公司互不承担对方的债务。

股东对公司投入出资以后,无论投入的出资是不动产、货币、知识产权或其他可以以货币作价的财产,一经公司成立,股东就丧失了对所出资的所有权,公司则获得了对股东出资的财产的所有权。

股东出资的真实含义是,股东将出资无偿转让给了公司。

股东获得的不是财产的价值,而是在公司中的成员权即股权。股权本质上是一种人身权利,是一种身份权。这种身份权,因其可以转让且可以获得分红而具有财产价值。股东因其是公司的组成成员,而拥有了参加股东会的权利。通过股东会,股东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选举董事会、监事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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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以公司章程为基础,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现代企业制度。

所谓现代企业制度,说白了就是以公司章程为基础,通过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来实现公司的独立经营,民主经营和科学经营。

股东会行使决策权,董事会拥有部分决策权,经理团队负责执行,监事会或者董事会当中的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

公司的股东会及其成员股东,董事会及其成员董事、经理、监事会及其成员监事,都负有法定的职责,如果没有尽职尽责履行法定职责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有限责任是一个具有社会心理基础的美丽“误会”。

我们经常听说,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句话在公司原理上其实是错误的。这句话产生了不少误会。一个误会就是,人们以为股东的出资仍然属于股东;另一个误会就是,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尽管是有限责任。

其实,一个规范的公司,股东一经出资,股东失去了对出资的所有权,公司的债务只由公司承担,股东没有替公司偿还债务的义务。股东偿还公司债务之所以发生,或者因为股东并未实际出资,或者是因为股东为公司债务提供了担保,或者是发生了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

有限责任,是投资人和债权人都关心的问题,但其实是一个美丽的误会。这个误会有其社会心理原因,但不符合公司的本质。透过这个误会,你才能看透公司的本质。看透这个本质,才能理解公司法上的所有制度。

五、公司具有一定的公共性。

股东投资成立公司都是为了盈利,但一旦选择了公司这种形式,就具有了一定的公共性。所谓公共性,体现在几个方面。首先,公司需要接受公众的监督。所以公司需要公示自己的股东或者发起人信息,出资额或者认购股份,行政许可等信息。合伙企业包括有限合伙就不需要向公众公示这些信息。上市公司还需要定期向公众披露财务报告、重大诉讼等信息。其次,公司需要维护工人、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正当权益。除规模很小的公司,需要由职工选举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监事会必须有职工代表。

理解公司的本质,可以与基金会进行比较。公司与基金会的不同之处,在于公司的目的是经营盈利事业,而基金会是为了公共事业或者慈善。股东可以从公司获得资产获利,也就是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及分红来获利,而捐赠人不能获得成员权,也不能获得分红。公司与基金会的共同之处是,公司与基金会都具有独立人格,股东或者捐赠人一旦出资或捐出财产,财产的所有权就属于公司或者基金会,股东或者捐赠人都不再具有出资财产或者捐赠财产的所有权。股东拥有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权利,主要捐赠人拥有参与基金会重大决策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