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打算在Okex平台上买卖USDT等虚拟货币。平台提醒,客户在该平台交易虚拟货币时使用的银行卡可能因电信诈骗等“黑钱”的流入而被司法机关冻结,被冻结后银行卡将长时间无法使用。为了避免银行账户被冻结后无法买卖虚拟货币的情况,陈某决定使用大量他人信用卡进行炒币操作。之后,陈某指使亲友多人办理信用卡共计49张,并交由陈某用于交易USDT等虚拟货币。

如果陈某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信用卡,那肯定是违法犯罪行为,但陈某使用他人银行卡是经过他人同意的,陈某还成立犯罪吗?答案是成立,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包含四种类型,其中一种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且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是指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本身违法,也就是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持有他人信用卡。一般而言,获得信用卡的行为如果违法,持有行为一般也违法。比如,拾得他人多张信用卡而持有的,就属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经持卡人同意而持有他人信用卡的,是否属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要根据行为是否侵害了信用卡管理而具体判断。如果是为持卡人保管、取款而持有他人信用卡的,由于有持卡人授权取款的行为,而接受授权取款必须要持有他人信用卡,因此这种持有行为没有妨害信用卡管理,不成立本罪。再比如,经持卡人同意,收藏他人没有余额、不能透支的借记卡的,由于这种卡不会再被使用,因此也没有妨害信用卡管理,也不成立本罪。

但是,购买他人信用卡后而持有的,由于购买的目的就是要按照信用卡本来的用途使用他人信用卡,因此会违反信用卡规约中只能持卡人使用的规定,妨害了信用卡管理,属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成立本罪。再如,收藏他人没有作废、可以透支的贷记卡的,由于该卡仍然可以随时按照信用卡本来的用途使用,会给信用卡管理造成混乱,因此也成立本罪。

也就是说,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并不要求信用卡的来源非法,即使经过持卡人授权,授权也应当限定于信用卡的合理使用范围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侵害社会法益的授权无效。
那么本案中陈某持有他人信用卡,是否违反了信用卡管理规定呢?答案是肯定的。陈某让亲友办了卡后给他使用,就是为了按照信用卡本来的用途使用信用卡,这就导致原本只允许由持卡人使用的信用卡,也可以由陈某随意使用,而这种使用会导致信用卡成为电信诈骗转移赃款的工具,因此亲友的授权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范围,是无效的。陈某的行为仍然侵害了信用卡管理秩序,属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根据立案标准,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5张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陈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达49张,显然已经达到犯罪成立标准,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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