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焦点: 因工负伤是由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所致,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进行治疗,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公司为职工投保了工伤保险,职工被认定九级伤残后,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已经将相关工伤赔偿金支付给公司。 该款项为职工应当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公司理应向其返还。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埃某森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某,男

原审第三人:齐齐哈某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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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系埃某森公司的司机,埃某森公司为冯某某 投保了工伤保险 。2020年12月3日,冯某某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受伤害部位为右手食、中指离断伤,伴皮肤组织缺损骨外露。

2021年5月6日,齐齐哈某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冯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 工伤 。

2022年1月24日,齐齐哈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 九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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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齐齐哈某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向冯某某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2021年10月,向冯某某支付工伤医疗费2380.33元;2022年2月,向冯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3917.03元;2022年4月,向冯某某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3898.30元。

上述赔偿款共计100765.99元 支付至埃某森公司的银行账户 。

一审法院认为,因工负伤是由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所致,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进行治疗,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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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埃某森公司为冯某某投保了工伤保险,冯某某被认定九级伤残后,齐齐哈某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已经将冯某某的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工伤医疗费2380.6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3917.03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3898.3元,合计100765.99元 支付给 埃某森公司。

该款项为冯某某应当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埃某森公司理 应向其返还 。

一审法院判决:

黑龙江埃某森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冯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工伤医疗费2380.6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3917.03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3898.3元,合计100765.99元。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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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律师姜威律师: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了不当得利的返还: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姜威律师认为公司将职工的工伤赔偿金占为已有,而这个赔偿金属于职工应获得的,公司拒不返还的行为,将不属于自己的利益强占,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职工。

(案件当事人已采用化名;图片来源于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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