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高价索赔,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王五是一名职业打假人,其多次到多个超市寻找并购买过期食品,向超市索赔。若超市不赔偿,便以举报或到法院起诉等手段威胁,王五以这种维权方式,获得33000元赔偿。

王五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本案属于维权型敲诈勒索案,这类案件,是正当维权,还是敲诈勒索,该如何区分呢?

两者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区分:

(一)是否具有正当的权利。若具有正当的权利,就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犯,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是消费者的正当权利,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维权目的是否具有正当性。消费者是以获得权利救济和损失补偿为目的,还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维权手段是否具有合法性。是以举报、起诉、网络曝光等合法维权方式为手段,还是以殴打、非法拘禁、曝光隐私等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的手段;

(四)索赔数额,不是罪与非罪的认定标准。索赔数额的高低,不能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不能作为定罪标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以上区分标准,都是建立在主体是消费者,这一前提下的。职业打假人是消费者吗?

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不是为了再次销售,而是为了作为索赔依据,因此,其不是生产者、销售者,是消费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确认了食品、药品领域职业打假人的合法地位,因此,职业打假人是消费者。

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是为了牟利,其维权目的还具有正当性吗?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消费者不但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还可以主张赔偿金,并未对索赔动机进行限制。因此,职业打假人即使是为了获取赔偿金,为了牟利,维权目的也具有正当性,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案中,职业打假人王五作为消费者,其合法权益被侵害,采取举报、起诉等合法手段维权,获取赔偿款,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法院最终判决王五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