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根据政府采购网公示,四川铭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武胜县财政局决定,对四川铭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罚。处以采购金额(成交金额98.395万元)千分之十的罚款,即人民币9839.5元(大写:玖仟捌佰叁拾玖元伍角)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日期为202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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