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目:因被对方律师“诋毁”为“省城律师”,北京律师愤而起诉同行“名誉侵权”!

(源:今日头条·民法福建)

3月4日,北京律师杨培国起诉山东省滨州市律师刘卫东侵犯名誉权一案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开庭。

再审案件被驳回,委托方“胁迫”要回律师费,律所申请仲裁

据了解,该侵犯名誉权案,源于杨培国所代理的一起委托代理纠纷。

2020年1月16日,北京善士律师事务所(下称:善士律所)接受山东省滨州乙仁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乙仁能源”)委托,代理该公司一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向山东省高院申请再审的案件。律所指派杨培国负责此案。结果,再审案件被裁定驳回。

此后的2022年7月25日,杨培国被“乙仁能源”法定代表人孙某以查阅案件材料为由,约到其妻马某为法定代表人,位于山东济南公司的一间会议室。马某要求杨培国退回上述再审案件的律师代理费(案件标的额637万元,律师代理费20万元)。

“其委托代理事项我们已经履职完毕,依据当初委托合同约定和‘乙仁能源’承诺,我们根本无需退还任何费用。”杨培国称,“但在孙某与另一男子在场,在孙妻的胁迫下,为了自身安全,我只能让律所将之前收取的代理费悉数打回‘乙仁能源’账户”。

事后,杨培国认为,孙某等人胁迫退费行为,属于无效行为,而且涉嫌“敲诈勒索”,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却未获立案。于是,依据委托合同关于代理纠纷的约定,向福建省南平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请求裁决“乙仁能源”向返还律师代理费,孙某、马某承担连带责任。

该仲裁案,孙某、马某委托的代理律师为山东众成清泰(滨州)律师事务所的刘卫东。

被对方律师“诋毁”,愤而起诉同行“名誉侵权”

“2023年7月25日,南平仲裁委开庭审理时,刘卫东律师居然羞辱说‘我在滨州是业务数得着的非常棒的数一数二的律师,乙仁能源的建筑合同纠纷案的申请再审,孙总也找过我,但是我不敢接,因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申请再审案件的政策不好,就是不管你申请再审有没有事实依据、有没有法律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般都是驳回。但是,作为省城的杨培国律师却敢接这个案件,于是就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当时,当事人(孙某)还纠正说‘他是京城的律师’,但刘卫东律师依旧坚定回答‘我就说杨培国是省城律师’。”杨培国说。

他认为,刘卫东律师在庭审中大放厥词,突破律师代理的范畴、脱离案件事实本身,公然贬低同行的人格尊严、律师品行和律师执业能力,同时违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已经构成对他名誉权的贬损与侮辱。

同时,杨培国认为,当事人孙某之前曾向北京市律师协会投诉,其所递交针对他的《投诉书》中,罗列了“六大罪状”也是刘卫东律师的“杰作”。

为此,他以刘卫东律师侵犯名誉权为由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卫东律师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承担原告因为本案支出的交通费、食宿费以及诉讼费等。

刘卫东律师在答辩状中称,原告杨培国主张答辩人在仲裁过程中自我吹嘘为“业务非常棒的滨州数一数二的名律师”,及贬低原告的人格尊严、律师操守和执业能力,但却未在诉状中陈述答辩人以何种方式、何种内容贬低其格尊严、律师操守和执业能力。实际上,他在整个仲裁过程中,严格就案论案,依法发表意见,尊重原告,没有实施过任何贬低原告人格尊严、律师品行和律师执业能力的行为。

同时, 而南平仲裁委员会庭审纪录中,并没有杨培国律师诉称遭刘卫东律师贬低的文字记录。

为此,杨培国律师与委托代理律师找到南平仲裁委员会书记员,回忆当时庭审的相关内容,并将该录音内容形成文字,在鼓楼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作为证据出示。

刘卫东律师则称,无法证明录音材料里说话的人就是当时庭审的书记员,且录音内容与书面文字相差很大。刘卫东律师否认在仲裁庭说过贬低杨培国律师的话语。

当天,鼓楼区人民法院没有当场宣判。

据了解,该案的两名律师都是60后的资深律师,杨培国律师是山东籍的北京律师,在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刘卫东律师则在滨州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陈述 、刘华)

转载:(源:今日头条·民法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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