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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侵删)

基本案情

张某与郝某于2008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自2020年起,郝某一直在国外工作。2023年8月,郝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诉讼过程中,张某调取了郝某的银行、微信支付、支付宝等账户明细,发现自2023年4月起,郝某累计向他人账户转移存款200多万元。在法院判决张某与郝某不准离婚后,2023年11月,张某向法院提出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及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郝某在提起离婚诉讼前多次将名下存款向案外人转出,并在离婚诉讼中否认其有存款,且在本案审理中,未提供证据证明转移上述款项系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或者用于夫妻共同支出,可以认定郝某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故对于张某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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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但关于如何分割,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即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不分或者少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不分或者少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在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文稿:郓城县人民法院 马召杰

编辑:黄帅廷

初审:贾振超

复核:吴慧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