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23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在河南法院调研中提出“没有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的提升和司法能力的增强,公正与效率就是空谈”。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全省中级法院院长会议精神,努力践行“善于从政治上看,精于从法治上办”“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如我在诉、情同我心”等新时期司法理念,2024年新年伊始,菏泽中院组织各条线7位审判业务专家,以“法官教法官”、“专家教法官”的形式,对全市法院干警开展集中业务培训,内容涵盖民事、商事、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5大领域,重点针对执法办案过程中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买卖合同、审判监督、行政行为、执行变更等审判执行事务中的常见问题,7位审判业务专家的授课,既有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理解,又结合所办案例以案讲解,授课深入浅出,易于接受,达成共识。为推动菏泽法院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统一裁判标准,菏泽中院公众号开设“法官教法官”专栏,集中展示7位审判业务专家的讲授课程,以飨读者。

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 市法院刑一庭副庭长王令己 关于 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的司法认定 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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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令己 刑一庭副庭长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居高不下,诈骗手段层出不穷、防不胜防,诈骗与反诈骗的博弈正如火如荼,与此同时,为电信网络诈骗充当“工具人”、“输血供粮”的上下游犯罪,也呈愈演愈烈之势。司法实践中,要用足用好法律武器,依法准确打击各类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司法认定

1.定罪处罚标准。(1)《诈骗罪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2)《电诈意见》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电诈意见》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实行全国统一的数额标准和数额幅度。

2.从重情节。《诈骗罪解释》规定了五种从严惩处的情形;《电诈意见》规定了十种从重处罚情形,同时规定,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且具有十种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上述规定的“接近”,一般应掌握在相应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3.既未遂认定。(1)《诈骗罪解释》规定,利用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如果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述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2)《电诈意见》规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如果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4.跨境犯罪认定。《电诈意见(二)》规定,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即“30日条款”)

二、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的司法认定

1.帮信罪法条解读。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帮信罪的构成要件包含“行为人明知他人(即被帮助对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人提供的技术支持或帮助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和“被帮助对象利用行为人提供的技术支持或帮助实施了犯罪”三个方面。

2.当前形势特点。一是帮信罪案件数量激增,位居各类刑事案件第三位。二是案件类型以“两卡”案件为主,主要是涉银行卡案件。三是被告人“三低一高”特征明显,“三低”是指低龄化、低学历、低收入,“一高”是指初犯人员占比较高,另外,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群体涉案问题突出。四是帮信犯罪组织性增强、打击治理难度大,涉“两卡”帮信犯罪已经形成了“卡农—卡商—卡头”的组织模式,犯罪手段从出租、出售、非法提供“两卡”,发展到提供非银行支付账户、互联网用户账号、批量注册软件、多卡宝等技术设备,并且跨境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集团 “输血供粮”、提供“技术助攻”。

3.帮信罪的类型。主要有六大类型,分别为:收购、出租、出售“两卡”类、办理贷款类、刷单类、推广引流类、非法提供社交媒体账户、“解封”封禁账号类、提供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类。

4.主观明知的认定。《帮信罪等解释》规定了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的七种情形;《电诈意见(二)》规定,认定主观明知,应当根据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手机卡等的次数、张数、个数,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认定;《2022“断卡”纪要》规定了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的七种情形。

5.情节严重的认定。(1)《帮信罪等解释》规定了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七种情形,其中,较为常用的两种情形是: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该解释同时规定,实施上述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述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信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即“五倍条款”)。(2)《电诈意见(二)》规定了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两种情形,分别为: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3)《2020“断卡”纪要》规定,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达到犯罪程度(三千元),该信用卡内流水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按照符合《帮信罪等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处理。

6.帮信罪与诈骗罪共犯的区分。《2022“断卡”纪要》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参加诈骗团伙或者与诈骗团伙之间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长期为他人提供信用卡或者转账取现的,可以诈骗罪论处。司法实践中,一要重点审查行为人对所帮助犯罪行为的认知程度,二要重点审查双方意思联络和行为联系的紧密程度,认定诈骗罪共犯常见的三种情形:行为人与诈骗犯罪分子事前通谋或事中勾连的;行为人在较长时间内相对稳定地帮助诈骗团伙实施特定行为(如转移资金、提供个人信息、引流推广等),形成较为稳定的协作关系,已经成为整个诈骗链条上的固定环节;行为人向诈骗集团提供特定支持帮助的黑产团伙,如为诈骗集团开发专门用于犯罪工具、程序的团伙,其中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一般与诈骗犯罪分子联系紧密,对其所帮助的行为有着明确的认知。

7.帮信罪与掩隐罪的区分。《2022“断卡”纪要》规定,行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主观方面,帮信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这是一种概括的明知,并不要求知道所帮助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掩隐罪明知“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需要明知资金系犯罪行为所得,二者明知的程度、深度不一样。客观方面,“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系帮信罪法条规定的行为方式之一,“提供资金账户、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系掩隐罪法条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行为方式之一,二者存在交叉,实践中应重点考察是否实施“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或者通过人脸、指纹等生物识别验证等方式协助大额、频繁交易”。

整理人:王令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