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26期】

近年来,方便又快捷的共享单车已成为市民短途出行钟爱的代步工具。但是共享单车使用也有一定的年龄限制,未成年人如果骑行发生事故,责任如何划分?运营平台是否需要担责?近日,汝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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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日,四名学生假期相约游玩,小芳使用他人支付宝账号解锁路边一辆共享单车,随后四人同挤在该辆共享单车上,由小丽与小华共同操作骑行,小芳与小可乘坐在后。四人在骑行途中的道路转弯处将行人叶某(72岁)、何某(80岁)撞伤。该事故经汝城县交警大队认定小丽和小华共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叶某、何某、乘车人小芳、小可无责任。事故造成叶某受伤并多次住院治疗,因双方协商未果,叶某遂诉至汝城县人民法院,要求小芳、小丽、小华、小可及其四人父母、共享单车管理人甲公司共同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6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作为案涉共享单车的经营者,应当对用于出租的共享单车尽到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本案中,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小芳可以使用他人的支付宝账户扫码解锁使用,而不用再进行人脸识别,说明甲公司在共享单车的使用流程设计上存在瑕疵或缺陷,甲公司即可在支付宝解锁中设计人脸识别程序,也可通过关闭支付宝账户开通共享单车的手段予以避免,故该解锁设计未达到通常意义上有效地防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使用车辆的合理标准,因此甲公司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且案涉单车不可以载人,但事故发生时车辆上载有小芳、小丽、小华、小可四人,其四人显然能认知到该骑行的危险性,且四人利用他人(成年人)支付宝账户开锁,显然明知其四人未满16周岁不能骑行案涉共享单车。但其四人放任骑行共同导致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本案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但叶某同意该案事故赔偿责任按份赔偿,未加重各方的赔偿责任,予以照准。法院结合《道路事故认定书》意见,对侵权事实、过错大小、原因力大小等因素综合认定,小芳、小丽、小华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即每人承担25%的赔偿责任,小可承担15%的赔偿责任,甲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综上,法院核定叶某合理损失为3.5万余元,小芳、小丽、小华每人承担8800余元,小可承担5300余元,甲公司承担3500余元。本案中小芳、小丽、小华、小可尚未成年,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遂判决小芳、小丽、小华三人的父母各赔偿叶某损失8800余元,小可父母赔偿叶某损失5300余元,甲公司赔偿叶某损失3500余元。判决后各方均服判息诉,判决已发生效力。

由于未成年人涉世浅、对危险的判决和识别能力不强,家长、学校和社会各界都要担起安全教育职责,教育未成年人时刻遵守交通规则,一旦因孩子的违规出现交通事故,不仅担责任还可能伤及孩子生命健康!

普法小课堂

一、使用共享单车有年龄限制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车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必须年满16周岁。因此,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禁止驾驶电动自行车。

二、未成年人骑行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由谁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上述案件应由四名未成年人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三、共享单车的所有人是否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共享单车的所有人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责任,如未尽到车辆的安全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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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温木兰

「编 辑」谭 娟

「审 核」李雄飞

「审 核」张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