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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虚构事实、编造虚假理由骗取财物,构成诈骗罪吗?

王五与丁六认识,王五谎称可以为丁六办理车辆运输经营业务,先后三次从丁六手中骗取66.5万元。后来,王五表示还钱,让丁六去拿钱。丁六到王五家,得知王五只愿偿还66.5万元本金,不愿偿还本息120万时,丁六拒绝收取。

丁六报警,王五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本案中,王五称有能力为丁六办理车辆运输经营业务,确实是编造的虚假理由,王五确实编造虚假理由骗了丁六66.5万元。

但王五在丁六还未发现被骗的情况下,主动要还钱,并且王五确实有偿还能力,但因丁六嫌钱少,而没有收取。

王五构成诈骗罪吗?

本案涉及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的界分问题。

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客观上,行为人都采取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但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在主观上是不同的: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民事欺诈,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目的。这是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的根本区别。

那怎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呢?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一)行为人对骗取的财物如何处置。是用于挥霍、进行非法活动或用于归还其他债务,还是用于正常生产经营;

(二)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是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财物,还是有归还能力;

(三)行为人是否有积极的履行行为。是没有履行行为,还是为履行合同做了必要的准备和努力;

(四)行为人的事后态度。是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销毁账目、甚至逃跑,还是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挽救被害人财产损失或主动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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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王五在丁六并未发觉被骗、也未催款的情况下,主动向丁六提出还款,且王五具有偿还能力,因此,王五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王五不构成诈骗罪。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最高院复核、重审一审、重审二审,王五最终被判决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