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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关于印发长治市屯留区煤矿开采造成耕地减产

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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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

长治市屯留区煤矿开采

造成耕地减产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成员单位:

《长治市屯留区煤矿开采造成耕地减产补偿试行办法》已经2024年1月18日区政府第52次常务会和2024年2月22日区委第6次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3日

长治市屯留区煤矿开采

造成耕地减产补偿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全区农民的合法利益,根据《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针对因煤矿开采活动,造成农民耕地受到破坏,导致耕地无法高效利用的损失补偿。

第三条 因煤矿开采造成的耕地沉陷,煤矿是补偿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煤沉陷耕地减产补偿的组织协调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采煤沉陷耕地减产补偿的指导监督工作。

第五条 耕地减产的补偿,应兼顾群众利益、社会效益、企业权益各方面,按照谁引发、谁补偿的原则,通过平等协商方式处理。

第六条 因采煤造成的耕地沉陷,补偿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补偿。受损个人或村庄,受损后应先向所在村委报告,由村委向所在地乡镇、街道、中心提出申请。

(二)调查确认。由所在地乡镇、街道、中心组织煤矿和有关村委等进行实地调查,形成书面调查结论。

(三)实施补偿。由乡镇、街道、中心主导,双方签订补偿协议,严格按协议履行补偿责任。

第七条补偿标准。经调查确认,致损情况属实且致损主体、受损主体均明确的,由所在地乡镇、街道、中心协调。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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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采煤造成耕地受损的,按采煤沉稳三年计算损失,一次性对耕地减产进行补偿。

第九条 采煤造成耕地水淹无法耕种的,应逐年对耕地进行补偿,每年补偿1000元/亩,直至耕地恢复耕种条件。

第十条 补偿的耕地沉稳三年后,仍沉陷或出现明显裂缝,造成耕种减产,由双方协商并按照影响年度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受损主体对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补偿结果不满意的,受损主体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受损方不依法起诉而采取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方式主张诉求的,由区公安分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采煤引发的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上级另有具体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补偿标准将相应作出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新增的采煤沉陷耕地,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

来源:屯留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