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苏州律师周钦明对合同法的解读,以下是五种可能导致合同撤销的情况:
1. 由于重大误解而导致的合同。如果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合同的重要内容存在错误认识,并且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签订了合同,那么这种行为可以被撤销。
2. 一方通过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签订的合同。如果一方采取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合同,那么这种行为是无效的。
3. 由于受到第三方的欺诈,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如果一方在受到第三方的欺诈影响下,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签订了合同,那么这种行为是可以被撤销的。
4. 一方通过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签订的合同。如果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合同,那么这种行为是无效的。
5. 乘人之危、致使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如果一方利用对方的困境或不利处境,迫使对方签订显失公平的合同,那么这种行为是可以被撤销的。
以上是根据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一般合同可撤销情形的总结。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应当仔细审查合同内容,避免出现可撤销的情形,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苏州律师周钦明将对合同撤销的五种常见情况进行解读。重大误解通常源于自身的错误,这包括对合同内容,如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方面的错误认识,从而导致的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图不符。关于如何认定重大误解,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最高法民申7102号民事裁定书的相关阐述。一般而言,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具有以下特征:对合同本身或其标的物的本质、性质存在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以及实现合同目的,或者一旦履行将导致误解方遭受重大损失等。根据《民法典》第152条的相关规定,基于重大误解的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另外,一方通过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情况也属于可撤销的情形。《民法典》第148条规定,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这种民事法律行为。
在合同签署过程中,欺诈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方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故意制造虚假情况或歪曲、隐藏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不符合真实意图的意思表示而订立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
三是受到第三方欺诈,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149条,如果第三方实施欺诈行为,导致一方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况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并且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那么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撤销权的行使需要基于合同另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方实施的欺诈行为,即合同相对方“非善意”。这种情况下的撤销权行使期限也为期一年。
四是通过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签订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150条,
根据《民法典》第152条规定,当一方或第三方使用胁迫手段迫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受胁迫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行为。这种胁迫可以由合同的一方或第三方实施。
根据《民法典》第152条,主张受胁迫的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不需要当事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因为胁迫行为行使时推定其已知道。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9条规定:当法院确信欺诈、胁迫或恶意串通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时,应认定该事实存在。因此,主张胁迫请求撤销合同的证明标准非常高,需要排除合理怀疑,不适用“高度盖然性”原则。
苏州律师周钦明将详细解读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其中,一种情况是当一方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时利用这些情况,导致签订的民事法律行为明显不公平。在这种情况下,受损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这种情况下的“乘人之危”意味着签订合同的一方利用另一方紧迫的需求,使其在签订合同时暂时无法理性评估后果,导致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严重不平衡。
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处于危困状态的一方在签订合同时是自愿的,这与受到欺诈有明显的区别。此外,除斥期间为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一般认为合同签订之日为除斥期间的起始日。
一旦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将具有溯及力,即合同从一开始就无效。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撤销权并不是通过通知对方行使的,而是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行使。根据《民法典》第152条,如果在可撤销情形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将消灭。
在合同被废止后,行为人因该行为所获得的财产必须进行返还。若无法返还或无需返还,则应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若一方存在过错,应向对方赔偿因此所产生的损失;如双方均有过失,则各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若法律有其他规定,则需依照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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