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威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醉驾肇事案件并作出判决,松某虎犯危险驾驶罪案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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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0日7时许,松某虎驾驶车牌号为贵B1***5的小型轿车沿乌撒大道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九三中学路段红绿灯处时,追尾碰撞到正在等待红绿灯的一辆轻型仓栅式货车,事故导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接到报警后,威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十中队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处置。民警对贵B1***5小型轿车驾驶人松某虎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86mg/100ml。经提取血样送司法检验鉴定,松某虎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8.7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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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松某虎交代,2023年12月9日23时左右,自己和朋友在五里岗街道某小区一台球室喝酒,一直喝酒到凌晨5点,后来没有喝酒了就坐着聊天,直到早上7点左右,自己就一个人开车出来准备回去睡觉,糊里糊涂地开了3分钟左右,行驶至事发路段就一下子撞上前面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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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7日,威宁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松某虎已被送至威宁县看守所执行。

来源:毕节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