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听说依据新《公司法》,不能再有挂名法定代表人了,是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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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3年制定《公司法》以来,就不承认“挂名法定代表人”。

1.我国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999年12月25日和2004年8月28日的公司法两次修正都沿用上述表述。

2.2005年10月27日,《公司法》第一次修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修改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2013年12月28日公司法第三次修正、2018年10月26日第四次修正,都沿用上述表述。

3.2023年12月29日公司法第二次修订(以下称“新《公司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该表述似乎修改了2005年以来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的表述,但新公司法取消了执行董事的称呼,这里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既包含董事长,也包含原来的执行董事,实际上对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并未改变。

新公司法进一步明确了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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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国之出现“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情况,是因为董事虽然由股东会选任,但却并不要求从股东中产生,因而实践中存在大股东为了避免承担某种法律责任而让他人名义上担任董事、经理兼法定代表人,而实际上不享受代表权或管理权的现象。

应该说,自1993年我国制定公司法以来,法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不存在挂名一说,都规定由对内享有实权职务的人来兼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对外享有的代表权也是实质意义的。正因为如此,新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也没有做出实质性的修改。

总之,“挂名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法上一直是不成立的,公司股东无论是否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挂名,法定代表人均有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力,以公司名义进行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同时,法定代表人是否将自己视为“挂名法定代表人”,因其同时担任公司董事或经理,如果对内不履行或者不尽职履行董事或经理职责,损害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利益,将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法律行家说新《公司法》不允许有“挂名法定代表人”,似乎以前是允许的。这是不对的,在公司法意义上从来没有承认过挂名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