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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安徽省黄山市政协原副主席江善良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江善良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对江善良受贿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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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

2006年至2022年,被告人江善良利用担任歙县县委常委、徽城镇党委书记,黄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屯溪区委副书记、区长、区委书记,黄山市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工程承揽、税收返还、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折合共计人民币858.279036万元(其中258.4万元系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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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江善良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江善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部分受贿犯罪系未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提供他人涉嫌犯罪的线索经查证属实,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江善良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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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看守所民警、一级警长李凌涉嫌严重违法,目前正在接受濉溪县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

来源 | 凤凰网安徽综合

编辑 | 靳晓宇 责编 | 王岳格 审核 | 王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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