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山东临沂的“ 焚童案”被热议,因为当年被认定死亡的受害者活着出现了,常人都知道是冤案,原司法机关却卧倒装死,甚至在申诉律师去阅卷时百般阻扰,让律师阅卷难问题又活生生变成了一个热点话题。曾与我在绵阳并肩奋战两个月的王兴律师,一位优秀的刑辩律师,面对兰陵法院工作人员振振有词地耍赖不让阅卷,颇为愤懑,声称阅不到卷就不走了。

申诉难的问题,我写过多次,比如《》,但最应题的就是《》。后一篇文章中提到,我们代为申诉杨松发案时,就是遭遇了原审法院的刁难,最高人民法院远程接访后才解决审判卷的阅卷,阅到侦查卷都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天津高院再审后的事情了。好在那个案件由死缓改判无罪,也算是出了一口恶气。

目前看来,申诉阅卷有些问题确实是人为造成的。比如2015年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其中的第十四条确实提到了“立案后”的问题,给某些拒绝阅卷的法院一个借口,他们理解为没阅卷的案件不让阅。但我们在申请阅卷时从来没有拿过这个规定,都是拿2017年两高和司法部那个《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第九条,因为后者没有什么关于立案的限制,而且是明确要求让申诉代理律师阅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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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几年前就撰文说过,《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中的“立案”,指的是提交申诉材料后法院受理立案复查,还是决定再审后的再审立案呢?我们理解是前者,但法院坚持的往往是后者,非要你拿出立案决定,而法院受理立案复查是不会发通知的。所以,这个规定在实践中变成了文字游戏。而实践中最需要卷宗的恰恰是立案前撰写申诉状时,因为没有充分的卷宗材料作为素材,可能根本写不好申诉状。那他们怕什么?王昊宸律师说,冤枉你的人,最怕你知道他是怎么冤枉你的。

好,就算历经千辛万苦立上了案,法院给你阅的也只是审判卷,因为二审终审后,侦查卷已经归了公安机关,得向公安机关去申请。比如我们代理申诉的长治抢劫致死案,该案一审罪名为故意杀人,判了个死立执,二审罪名变为抢劫,判了个死缓。该案发生于1989年,二审判完已经是1996年,也是冤的离奇,我们在长治中院只阅到了审判卷,工作人员说申诉立案后给侦查卷。天津李伟冤案申诉也一样,没有侦查卷,巧合的是该案当年与杨松发案同一个法官。

还是浙江的规定比较人性化,省高院《规范归档后刑事卷宗查阅工作通知》第一条就规定,案件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档案部门或持有案卷档案的办案部门申请查阅、摘抄、复制已经审理终结案件的案卷材料(包括诉讼卷正卷、公安侦查卷宗、检察卷宗 )。所以我去年去杭州中院阅申诉卷非常顺利,1983年的卷宗居然都有完整的电子版,整套侦查卷和审判卷都拷贝给我了。

春节后,我因为在云南过年,就近去了一趟开远市人民法院,帮朋友申诉阅卷,当时准备的是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与档案局印发的《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和2017年《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但是档案室的工作人员没有跟我要法律依据,看了手续直接同意阅卷,只是没有电子卷,要拍的内容太多了,只拍了主要部分,其他的我就根据全国律协的规定,跟一审律师去要了。好在律师通情达理,同意给。

今年我们代理的申诉案有广东的薛某某强奸故意杀人案,该案也是出现了真凶,作案另有其人,而且是三人,但原终审法院不愿改判,故我们要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还有一起非常诡异的山东五人轮奸案,五名被告人完全不认识,是出狱后才互相联系上,案发时他们都不在现场,有的甚至在东北,完全是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所致,比“焚童案”还离谱。不过,这两个案件都已经阅到了绝大部分卷宗,就看法院何时纠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