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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卡”犯罪看似遥远

实则就在我们身边

全州公安以案说法

提醒广大群众

切勿贪图小利

因小失大

“两卡”案例

2022年4月,犯罪嫌疑人唐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王某某利用银行卡进行非法转账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的银行卡及手机支付宝提供给王某某(另案处理)使用。经侦查发现,唐某某的银行卡为上游诈骗犯罪提供资金结算业务,银行卡交易流水达数十万元,涉嫌3起电信诈骗案件,致使3名受害者被骗资金数万元。

另外,唐某某还通过支付宝协助王某某转账数万余元,取现1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800余元。2022年8月,唐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份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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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唐某某仍不思悔改,又使用其名下电话卡帮助诈骗人员拨打诈骗电话,致使受害人被诈骗5000余元,唐某某非法获利2355元。

最终,唐某某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全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案例解析

该案中,唐某某无视法律尊严,明知故犯,把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账号等提供给他人用于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便利条件,并使用自己的电话卡帮助诈骗分子打诈骗电话。以上行为助长了电信网络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致使多人被骗,而自己也落了个锒铛入狱的下场,真是害人害己,令人愤慨。

试想一下,坐牢的时间如果用于踏踏实实地做事,赚取的何止是这点蝇头小利?“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这类人,到头来只能是害人害己,遗憾终生。

什么是“两卡”

简单来说是指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和对公账户)和手机卡。复杂点讲是指这两类卡衍生出的能够用于进行存取、转账或者支付的衍生的交易软件,比如网上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

什么是“两卡”人员

两卡人员是指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购买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出租、出借、出售、购买手机卡的用户。这些人员和单位因为涉及违法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惩戒措施。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醒

1、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卡、营业执照是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以共同犯罪或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被认定的“两卡”人员,银行卡涉案人员将会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的惩戒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通过购物网站快捷支付等。手机卡涉案人员将依法纳入相关不良通信信用名单,基础电信企业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通信产品新入网业务,办理新的手机卡。

3、公安机关将继续加大对“两卡”人员的打击力度,奉劝有以上违法犯罪事实的“两卡”人员,请尽快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否则等待你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文字:程春岭

▌图片:程春岭

▌编辑:黄子铭

▌校对:赵能亮

▌审核:蒋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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