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是2024年珠江流域禁渔首日。当天,梧州市农业农村局开展2024年禁渔联合执法行动启动活动暨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吴卓贤,党组成员、副院长蒙宁参加了活动,并和各相关单位负责人、群众代表一起,将约130万尾鳙鱼、鲢鱼鱼苗投放到西江中,随后还参与了珠江禁渔联合执法巡航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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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鱼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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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执法巡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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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万秀法院落实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改革,用最严密法治保护一江碧水两岸青山,2023年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案件231件,近三年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10件24人。同时,加强执法司法联动,探索建立完善珠江(西江)流域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发布涉生态环境典型案例,为筑牢西江生态安全屏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开庭审理非法捕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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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西江梧州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起于云龙桥,止于系笼洲尾。在西江开展增殖放流活动,不仅对西江水域的水生生物种群资源修复、生态环境改善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

3月1日起,梧州水域将全面实施珠江禁渔期制度!

禁渔时间:2024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禁渔范围:梧州市辖区内陆所有自然水域和通江湖泊、库区。

禁渔对象: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无船、艇等载具)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需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经自治区级及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违反禁渔规定的,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资料来源:微信公众号“梧州农业农村”)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作者|梁颖

编辑|梁颖 孔若琳

审核|陈永发 林永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