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不但威胁自身安全,更是危害公共安全。连云港市一男子唐某醉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警察前来处理时,竟对警察挥拳相向。近日,连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判处唐某犯危险驾驶罪、袭警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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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连云港一男子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22年底,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三轮车外出,在连云区某路口与一名骑电动车的女子相撞,事故发生后,唐某并没有停下,而是驾车逃离现场,路人将该女子扶起并拦住唐某。警察接到报警后迅速到达现场,处警过程中唐某拒不配合,多次挥拳殴打警察,在警察多次口头警告后仍未停手,并将执法记录仪打落到地上,后被一同出警的同事制服。案发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6mg/100ml,属醉酒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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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连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综合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醉驾本就是漠视法律和他人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本案中唐某不但醉驾肇事,还在民警执行任务时大打出手,最后以危险驾驶罪、袭警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谓咎由自取。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人民警察肩负维护社会秩序和打击违法犯罪的职责使命,公民应当协助配合公安机关执法,抗拒、不配合执法,并不能逃避处罚。袭击警察既威胁到了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也是对执法权威的挑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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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五款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