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林某婚后生育了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儿女7人

1994年

李某甲出资购地修建房屋一间

并以其名义按当地风俗摆“入伙酒”

该房屋自建成至今均由李某甲居住

李某甲陈述因个人原因

该房屋登记在其父李某名下

但有《协议书》《房产所有权确认书》

确认该房屋归李某甲所有

2010年李某因死亡注销户口

生前未立下书面遗嘱

李某乙诉至法院

请求继承案涉房屋的十六分之一份额

李某甲申请追加

其母林某与李某丙姐妹等6人

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并反诉请求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归李某甲所有

且林某与李某乙等兄妹6人

协助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阳春市法院经审理认为

案涉房屋的出资建造、实际居住、

协议书、房产所有权确认书等证据足以表明

李某甲是该房屋的实际权利人

其与李某针对案涉房屋

形成借名登记的民事法律行为

该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应属有效

因此判决驳回李某乙的全部诉讼请求

并判决林某与李某乙兄妹等7人

协助李某甲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

转移登记到李某甲名下

李某乙不服,提起上诉

阳江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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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官 说 法

借名买房等不动产借名登记往往发生在亲属、朋友之间。不动产登记具有权利推定效力,借名人主张房屋权利,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出名人之间有借名登记的合意。本案中,李某甲提供了《协议书》《房产所有权确认书》等证据,充分证明其是出资购地建房的实际权利人,法院综合全案证据依法作出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此类争议的发生,建议大家在购房时谨慎借用他人名义,应将不动产登记在真实权利人名下。

资料来源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