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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有没有强X犯是女性?

我卖个关子,看完下面的真实案件,您就明白了。

案件

这个奇葩的案件发生在2007年的河北省永年县临洺关镇。

16岁的少年周晓勇是本地人,交了一名女友,姓张。

据说他的这位女友30多岁,经常带他到处吃吃喝喝,下文咱们就称呼她为张姐吧。

2007年11月的一天,周晓勇接到张姐的电话,叫他到县城的饭店吃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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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晓勇欣然赴约,发现饭局上还有张姐的两个好朋友。

张姐的两个朋友一个姓孙一个姓赵,都和张姐年纪差不多,下文咱们就称她们为孙姐和赵姐。

周晓勇没想到不是和自己“唯一的姐”吃饭,但也没多说啥,该吃吃该喝喝。

但是他更没想到的是,趁他去洗手间的时候,三个姐姐把不可描述的药物下进了他的啤酒杯……

周晓勇回到饭桌,又被姐姐们敬了一轮,越喝越迷糊。

等药劲儿上来之后,孙姐突然提议要去打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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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晓勇才16,平时就是蹭吃蹭喝,哪有钱?于是他说:“我没钱”。

结果,张姐暧昧地说:“哎呀,没带钱也可以,如果你赢了,我们三个给你钱;如果你输了,我们三个不要钱,只要你……”

下面就是一些不可描述的虎狼之词,周晓勇听了,表示同意。

周晓勇已经喝得晕头转向,打麻将怎么可能赢?

因此,没打多久麻将,三个女人就开始动手动脚,找了一个隐蔽的地方,开始“索要报酬”。

接下来,三人轮流上岗,一共不可描述了2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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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晓勇喝了很多酒,加上药物作用,在这样的重体力劳动中竟然突然休克了!

三女吓坏了,赶紧把周晓勇送到了医院。

最后,人抢救回来了,但是医生表示,他已经丧失了x能力……

解析

您说,上面案件中的三个姐姐,是不是强X犯?

答:她们虽然干了强X犯的事,但是法律不认。

首先,强X罪属于《刑法》范畴,但咱们简单一查《刑法》就知道,强X罪的定义是: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强X罪是侵犯妇女性的自主决定权的犯罪,行为对象(也就是女性)是构成要素之一,男性压根儿不是强X的行为对象,所以不能算强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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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没有法律可以制裁这种行为了吗?

答:还是有的,她们三人涉嫌强制猥亵罪,而且是共同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里要注意,强制猥亵罪是《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的一个罪名,强制猥亵罪的对象将不再有性别限制。

要知道,过去,我国刑法中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妇女和不满14岁的儿童。

可以说,刑法修正案出台之后,猥亵罪的范围更广了。

男性对女性,算猥亵;同性之间,算猥亵;女性对男性,也算猥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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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怎么判定行为是否属于猥亵,《刑法》也有标准:

猥亵他人,是指对他人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不包括性交行为。但是对男性的猥亵是可以包括奸淫行为的。

因此上面的案件里,三女用下药的方式,轮流与受害者不可描述,涉嫌强制猥亵罪。

此外,因为受害者休克进了医院,三女还涉及一项罪名——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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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还有,三女导致被害人丧失了X能力,如果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规定,属于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不过呢,在我国的法律体系里,如果犯案时,法律不认为是犯罪,修订后才算犯罪,要按照之前的法律处理,修订后的刑法没有溯及力,不予追究。

《刑法修正案(九)》是201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上面三女战一男的案件是2007年发生的,所以,她们仨人还是不会被判强制猥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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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到这,其实结论很清晰了:

我国没有女强X犯,但从2015年11月开始,存在“女强制猥亵犯”。

不过呢,在这之前如果真的有女性干出这种丧心病狂的事儿,也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还有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等着她们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