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沈潇

劳动合同中止,即劳动合同暂停履行,是指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因出现法定事由或经双方合意约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主要义务,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一种状态。

现行有效的《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规定“劳动合同中止”的概念。2006年3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2008年5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以及2006年3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五)》征求意见稿中都曾有过“劳动合同中止”的规定,因关于劳动合同中止的适用争议较大,后续正式生效的版本中均未采用。

但是,原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有采用“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概念,该《意见》仍现行有效,其第28条对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在劳动者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暂停劳动合同履行作出了规定。此外,《兵役法》第55条,对依法服兵役期间人员可保留劳动关系,退役后可选择复职复工有特殊规定。在地方层面,如上海、江苏、山东、辽宁等地,对“劳动合同中止”的适用情形及中止后的工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处理作出了地方性规定。本文对劳动合同中止的适用情形、中止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并为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合规建议。

一、劳动合同中止的适用情形

总结而言,劳动合同的中止可适用以下五种情形:(1)劳动者服兵役;(2)劳动者因涉嫌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3)“长期两不找”状态,即劳动者长期未向用人单位正常提供劳动,且用人单位也长期未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相关待遇,双方又未解除劳动关系的状态;(4)不可抗力;(5)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中止。

1. 劳动者服兵役

劳动者服兵役的,可依据《兵役法》中的特殊规定在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役后复工复职;在上海、江西等地区,也对劳动者服兵役情形下可适用劳动中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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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劳动者涉嫌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

劳动者涉嫌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在国家层面,原劳动部《意见》第28条有明确可暂时停止劳动合同履行的规定;地方层面,上海、江苏、山东等地区的地方性规定也有明确规定。

3. “长期两不找”

劳动者长期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且用人单位也长期未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待遇,双方“长期两不找”又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虽然国家层面未有统一规定,但上海、北京、江苏等地区明确规定属于可适用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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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不可抗力

同样,该情形未在国家层面有统一规定;但在江苏、山东、安徽等地区的地方性规定中,对因不可抗力导致劳动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可适用劳动合同中止有明确规定。

但是,对于不可抗力情形下是否可直接适用劳动合同中止,作者认为尚有争议。“不可抗力”是《民法典》中的概念,是平等民商事主体中的法定免责情形之一,但是劳动关系是一种具有从属性、依附性的不对等关系,直接适用不可抗力中止劳动合同,免除用人单位相关义务,是否会影响劳动者的生存权,有待商榷。同时,《劳动法》中规定了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先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且原劳动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将《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客观情况”解释为“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据此,劳动法中的不可抗力情形应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而非中止劳动合同。

此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有规定:“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62号)有一案例,系用人单位以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为由,主张疫情期间劳动合同应中止履行,免除该期间用人单位的相应义务,未被支持。该通知中,相关部门进一步评述,“劳动法未引入不可抗力免责条款,主要原因是劳动关系是一种从属性的不对等关系,不同于民事关系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而免责,则会直接影响劳动者生存权。劳动报酬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经济来源,即使出现不可抗力,劳动者的该项权益仍需予以维护。”

因此,从最高院、人社部门目前的观点来看,在没有明确的地方性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尽量避免直接以不可抗力为由中止劳动合同。

5. 协商中止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可约定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以下地区有明确的地方性规定。

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的权利义务

在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应继续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缴纳社保、公积金?中止期间是否可计入劳动合同期限和工作年限?以及劳动者的相关附随义务是否有必要继续履行?这些问题也需进一步讨论。

1. 工资、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的支付问题

根据《意见》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暂停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因此,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可以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暂停缴纳住房公积金;但用人单位应注意,各地方如有相关停缴手续等的明确规定,应及时按规定办理相关停缴或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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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止时间是否计入劳动合同期限?

目前全国层面未有统一的规定,而且部分地区规定了完全相反的观点,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安徽省人社部门认为,劳动合同中止时间不应计入劳动合同期限。但是上海市人社部门持有相反观点,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如果劳动合同在中止期间,合同届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即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不会因中止而顺延,中止期间应当正常计入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各用人单位在考虑适用劳动合同中止时,应注意当地人社部门及司法部门的特殊规定或司法裁判。

3. 中止期间是否计入工作年限?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4条的规定,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即服役期间计入工作年限。除前述特殊规定外,国家层面对中止期间是否计入工作年限未有统一规定;但部分地区如上海、山东、江苏等地的规定较为一致,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应计入工作年限。

4. 劳动者附随义务履行问题

原则上,合同的主义务暂时停止履行,附随义务也应当暂停履行。但是因各项附随义务的性质及所依据法律规定的不同,应各项单独考虑。

(1)保密义务,《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了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及事项。劳动关系中需履行保密义务的主体一般为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劳动者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且基于保护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考虑,不仅在其任职期间需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在其离职后也仍负有保密义务。因此,作者认为在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者也应继续履行保密义务。当然,用人单位为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也建议与劳动者签署保密协议或制定相关保密制度,不仅要明确劳动关系存续期限内的保密义务,也要明确劳动合同暂停履行或终止后仍需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竞业限制义务,《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用人单位应向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作者认为在目前无进一步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但最好仍然向其支付相应的对价。

(3)不兼职义务,上海【1】和安徽【2】地区,明确规定劳动者在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不得再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因《劳动合同法》中并未禁止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作者认为,除部分地区可依据特殊规定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的不兼职义务外,用人单位如提出劳动者不兼职义务要求的,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明确约定。

三、中止情形消失后的处理

上海、江苏、山东等地的地方性规定,有明确约定 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后,除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外,应当恢复履行。因此,原则上,若中止期限届满且导致中止的情形已消失,则双方应当及时恢复中止前的合同履行状态,继续履行。但若中止期限届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则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就劳动合同变更事宜与劳动者进行协商,若确实无法就变更达成一致,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四、合规建议

出现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劳动合同中止情形,用人单位可以采取中止劳动合同的措施。关于工资发放和社保、公积金的缴纳等义务,地方有明确规定的依规定;双方也可经协商后签署协议,就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针对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到判决生效这段期间,如果劳动者的违法行为同时构成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的违法行为同时构成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具备解除条件,但因涉嫌犯罪已被采取拘留、逮捕、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可以按照《若干意见》第28条规定或当地地方性规定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但用人单位需注意,如果劳动者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期间,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应正常发放工资;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的,是否发放生活费,需要关注当地的司法裁判口径。

针对长期两不找的情况,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暂不支付工资,也可依照当地的相关规定办理停缴社保或公积金封存手续。但用人单位应及时、妥善处理双方劳动关系,不可放之任之形成历史遗留问题。

注释:

【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12、劳动者在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不得再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2】 《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5.劳动者在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不得再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法律、法规、政策对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的权利义务及合同期限另有规定以及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