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尚未到期,因为城市规划需要被征收,对于收回的程序和补偿存在异议,应该怎么办,如何解决?是否可以获得合理的补偿?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具体分析一下。

岳阳市国土部门与某服饰公司行政诉讼案,因城市规划调整,主管部门决定收回包括某服饰公司在内的一共八家土地,对收回的程序和补偿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该服饰公司不服,向法院提出来诉讼,要求确认收回决定违法或者撤销收回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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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的律师提出,请求法院确认收回土地的决定违法或者撤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8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可以收回土地的,那么程序是不是合法呢?先看是不是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本案的情况,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因为整个规划的调整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程序上也基本做到了,有职权,有决定,程序也合法,也是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8条的规定,只有公共利益的原因才可以征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未到期,但是主管部门要收回土地,也是要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公共利益原因可以收回,不是公共利益就不可以收回。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收回的决定须由市县级主管部门或者更高的部门作出收回决定。程序上须先进行公告、方案的制定等等,不能直接予以收回。

关于补偿标准,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关于土地的补偿应当不低于土地的市场价格,可以参照最高院的一些指导案例和典型案例。只是土地的收回,不得低于土地的市场价格。

如果是确认收回决定违法的诉求很难成立,遇到这样的案子应当如何处理?应当申请补偿,赔偿与补偿是有很大差别,因为赔偿是违法行为引起的,补偿主要是因为合法的行为。

因为企业的诉求是得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仅仅是想阻止收回,可以确认收回的决定违法或者撤销收回的决定,企业的诉求仅是对合法权益的维护,所以诉求应当是申请补偿,对企业的损失补偿到位。同样符合《土地管理法》第58条的规定,包括《物权法》第121条的规定,以及《房地产管理法》第20条都有明确的规定。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未到期之前,因为公共利益要收回的,必须予以合法的补偿。

另外,根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及《关于发挥审判职能保护产权的通知》上面都有明确的规定,类似的土地收回,应当予以合法的补偿。再结合最高院的一些指导案例,补偿不得低于土地的市场价。

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类似的案例的时候,应当注意的几点,通过我们的办案实践总结了几个需要注意的点,楹庭律师团队从2002年开始做相关的案件。在这个过程中,国家的法律包括政策一直在不断地变化,也总结了很多非常实用的一些经验。

如果补偿有异议,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维权。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专业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