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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案款发放的通知》文件精神,切实解决特殊执行案款处理难的问题,闽清法院联合公证处、银行实行“法院+公证+银行”执行案款提存公证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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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7日

闽清法院、福州市闽江公证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在闽清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共同签订《执行案款公证提存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闽清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行亮、福州市闽江公证处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闽清县支行主要领导参加签约仪式。

《协议》旨在解决执行工作中案款对应不明、汇款信息不详、执行款无法及时发放等案款管理难题,借助公证机构中立性、专业性、独立性等属性,根据“一事一公证、一案一账户”的原则,对申请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的、申请执行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其领取的和其他不能发放的情形,将执行款物移交公证机构提存公证。

下一步

闽清法院将进一步健全完善执行案款管理长效机制,解决案款管理风险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提高执行案件办理质效,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供稿 | 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