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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全县人民法院

天全微生活微信号:(tianqwsh)编辑制作

“法官,法院都判了,我也申请了执行”

“为什么还是收不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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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种努力叫做穷尽执行手段,有种无奈叫做“执行不能”,很多当事人都会认为,只要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就要很快地执行到位,法院没有执行到位,就是法院工作人员不作为。在这里,就需要解开一个误解,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案件是指有一部分案件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没有收入来源,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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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

通过这个案例

带你正确理解“执行不能”

2022年,胡某拖欠尹某某劳务工资5566.30元,被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胡某支付尹某某劳务工资和因讨要工资产生的交通、住宿、误工等损失共计6566.30元。判决生效后,因胡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尹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受理了尹某某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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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中,法院干警向被执行人胡某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依法采取以下查控措施:

1、财产查控

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自然资源部、车辆管理所、证券机构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的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传统调查

到胡某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胡某身患尿毒症,无固定收入来源,系低保户,家庭生活困难,名下仅有一处农村宅基地,该处房产暂无法处置,法院已将该处房产进行查封,未发现其他可够执行的财产。

3、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

鉴于此种情况,法院依法对胡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等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案是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尹某某未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法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虽然人民法院按照法律程序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时间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

如何看待“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所致,是“没有钱还”,并非法院执行不力,法院的执行工作也非“万能”,执行干警一直都在竭尽全力的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使“执行难”也是在全力破解,希望大家理性认识“执行不能”案件,正确面对法律风险。“终本”不会是“终止”,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法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何防范“执行不能”

首先应树立“防范于未然”的意识,交易前先了解对方的经济情况、收入来源、有无履行能力等背景信息,选择信用度高、履行能力较强的人作为交易对象;然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权利的实现不仅依靠法院的执行措施,更依赖于申请人的积极配合,申请人在立案时应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联系方式、财产信息等详细执行线索,以便法院能快速、具体地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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