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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冀1022执恢12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宝平与被执行人李素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宝平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真实有效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实际居住地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实现或部分实现的,将根据提供线索人提供的线索发现有价值财产及查找被执行人的情况,向其支付已执行到位债权金额的30%作为赏金。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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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李素岐,女,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固安县彭村乡滑外河村232号。现下落不明。身份证号:132826196903025424。

二、悬赏条件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被本院实际掌握)及实际居住地线索,本院根据提供线索人的线索采取执行措施,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实现或部分实现。

三、执行标的、悬赏金计算方式

执行标的: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

悬赏金计算方式:根据提供线索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线索查找到被执行人,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的,将已执行到位债权金额的30%作为赏金。

四、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未被本院实际掌握)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及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在先登记的有效。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本院将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有关人员为申请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其他不应该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法官

地址:河北省固安县新昌街63号

电话:0316-8018291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来源:固安县人民法院

编辑:宋凤竹

审核:仇钰涵

责编:赵成刚

监制:殷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