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什么?”广东东莞,男子以违法售卖日本核辐射地区食品为由,向一众商家各索赔1000元。这些商家在作出赔偿后,一起报警称被男子敲诈勒索,一审判决男子有期徒刑6年。男子:商家违法售卖禁售商品,我是依法索赔。男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该怎么判?(来源:东莞市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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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窦某是一名职业打假人,他认为自己的打假行为是在为社会做贡献,通过监督整顿市场秩序。(人名皆为化名)

窦某对《食品安全法》了如指掌,他专门挑选经营进口食品的商家作为打假对象,主要是看售卖的进口食品是否缺乏中文标签。在一次打假行动中,他更是发现了多家商铺售卖来自日本核辐射地区的食品。

窦某的操作手法相当简单,通常购买几十元的不合格食品,直接投诉到有关部门。然后找到商家,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索要1000元的赔偿金。通过这种方式,窦某从多家商铺获得了总计超过10万元的赔偿。

这种反复的投诉索赔行为,最终引起了这些商家的不满,商家联合起来,向警方报案,指控窦某利用投诉作为胁迫手段,实际上是在进行敲诈勒索。面对这一指控,窦某坚持认为自己是在依法行事,商家的违法行为是索赔的正当理由,他的行为不应当被视为敲诈勒索。

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并未接受窦某的辩解,检察院在收集了充分的证据后,向法院提起了上诉。一审法院认定,窦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窦某对这一判决感到不能接受,坚持自己是在依法索赔,于是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该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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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根据《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包括非法占有目的、利用威胁或者暴力手段、强取公私财物等。

在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窦某利用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为手段,制造商家的害怕和恐惧情绪,强取财物,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根据《关于禁止部分日本食品农产品进口的公告》为确保输华食品农产品安全,禁止进口一日本福岛县、枥木县、群马县、茨城县、千叶县的乳品、蔬菜及其制品、水果、水生动物及水产品。

二审法院认为,窦某购买的食品都是来自于被禁止的日本地区的产品,商家销售禁售商品属于违法,公安机关的调查也表明,这些商家确实在销售禁售商品,所以商家违法在先。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在本案中,不管是否作为职业打假人,发现商家违法售卖禁售商品,窦某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是他作为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依法向商家索赔,也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索赔金额并没有超出合理范围,所以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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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窦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并且金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6年。窦某不服,认为自己没有敲诈勒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裁量不适,退回重审。一审法院改判有期徒刑2年9个月。

入狱2年,窦某再次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窦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撤销一审判决,判决窦某无罪。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3款,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审判决窦某无罪,但是窦某已经执行2年监禁,依据法律,他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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