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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气晴朗,

适合遛弯晒背唠家常。

孙大爷的手

却被儿童活动场地旁倒塌的石椅砸了,

两根手指被夹断!

香洲法院审结了这起

“石椅伤人”健康权纠纷案,

这笔“账”,该怎么算?

这张石椅“吃手”!

这天上午,74岁的孙大爷在小区儿童游乐场地晒太阳,与街坊邻居们闲聊。时间接近正午,孙大爷和邻居们打了声招呼,准备回家准备午饭。场地边的石椅椅背突然倒下,砸到了孙大爷的左手手背,连带手指被夹在了厚重的石椅背和椅面间。在邻居的帮助下简单处理后,孙大爷捂着受伤的手跑进社区卫生院,又被送去人民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救治。经诊断,孙大爷左手中指、无名指开放性末节指骨骨折,住院8天,期间接受了“指末节毁损清创缝合术+残端修整术”,术后左手中指、无名指远节指骨远端部分缺如,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孙大爷认为,石椅在小区儿童游乐场地内,属于物业公司管理范围,石椅早已损坏,椅背此前反复倒下又被扶起,物业公司既不提示警告也不维修,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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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大爷“先动的手”?

据当时在场的街坊邻居说,石椅背倒塌时,孙大爷和椅子有过身体接触,是孙大爷用力过猛导致石椅背脱落,孙大爷急于用手去扶,这才受了伤。孙大爷受伤不是物业公司造成的,公司不具有过错,依法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

孙大爷

石椅靠背是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突然脱落,且不说只是路过石椅,即便身体与石椅碰触,也谈不上“用力过猛”。再说事发时石椅周围并没有竖警示牌或拉警戒线,与身体有接触也属正常,石椅本就是给人坐的,又不是观赏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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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被找上“冤”吗?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孙大爷因小区儿童游乐场地旁的石椅坠落部件致伤,被告物业公司虽辩称原告孙大爷与石椅有过身体接触,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即便有身体接触,也无证据证明系故意推倒所致,如果接触即掉落,足以说明安置的石椅部件松动,已经损坏,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被告物业公司系案涉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对小区内各类公共设施设备具有妥善管理和维护的义务,却未能及时发现并修缮损坏的石椅,也没有设置有效的警示标志,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最终导致发生石椅伤人事件,应对原告孙大爷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经核定,最终认定被告物业公司应向原告孙大爷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2万余元。

被告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珠海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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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公司对服务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如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有设施及设备等,负有妥善维修、养护等义务。这就要求物业公司应当根据设施设备的实际情况进行日常养护,定期检查检修,尽早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避免因设施设备老化损坏,导致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若业主因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维护义务受到伤害,物业公司通常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或者侵权责任。不过,小区的安居也需要业主的力量,业主在生活中发现公共区域可能存在隐患、已有设备损坏,也应积极向物业公司反馈,以免悲剧发生。

审核:苏倩雯

撰稿:肖辉燕 李宇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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