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解读

某区主管部门于2010年8月与该区某街道办事处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街道办事处负责某村相关地块的征收拆迁工作。

2012年3月,街道办事处召开由办事处工作人员,拆除公司,以及部分村干部参加的会议,明确由办事处主导拆迁工作,拆迁公司负责费用,由村委和拆迁公司负责组织拆迁人员,对张先生房屋进行拆迁。几天后,张先生的房屋被强制拆除了,张先生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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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文中区主管部门与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协议约定,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涉案土地拆迁工作,并无法律依据。区主管部门组织拆除张先生的房屋时,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应认定其组织强制拆除张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集体土地征收流程

相关的征收流程也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那么,征收集体土地有哪些环节呢?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大家做了总结,征收集体土地的环节总结起来,主要分为七个步骤,下面我们来逐一说明。

1)发布征地公告。市、县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地范围内发布征地公告,书面告知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2)征询村民意见。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主管部门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

3)实施实地调查与登记。市、县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

4)发布制定“一书四方案”。市、县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意见、听证结果、调查登记结果,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定“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5)张贴征地公告。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级主管部门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有关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7)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级主管部门审批。

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