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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直播等方式销售公司产品,带货主播与公司属于劳动关系吗?记者今天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定黄某与某珠宝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判决公司支付黄某经济补偿金、基本工资和业务提成等共计7.69万元,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2年4月,黄某入职揭阳市某珠宝公司,工作地点为公司的营业地点,后双方签订《艺人加盟协议》。

根据协议,黄某应服从公司统筹安排的直播时间、内容和选品,每月直播场次不低于26场,每场时长不低于4小时或每月直播总时长不低于100小时,并按公司要求在指定平台上传视频。此外,黄某的直播账号及绑定的支付账号均为珠宝公司所有,演艺活动所产生的各项收入由公司负责收取后共同分配。公司每月向黄某支付1万元的演艺基础薪酬及协议约定的销售提成。半年后,因公司拖欠工资,双方在微信群沟通无果,黄某离职并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裁决公司应支付黄某经济补偿金、10月份基本工资及业务提成等。公司不服,向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揭东法院一审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公司不服,向揭阳中院提起上诉。

揭阳中院认为,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代理艺人演艺事业、主播活动等,双方签订的《艺人加盟协议》,实质是黄某以主播的方式为公司销售珠宝首饰来获取相应的报酬,其直播活动等应认定为履职行为。根据协议内容以及黄某提交的公司对其工作内容、请假进行管理和审批的微信聊天记录、考勤记录、工资条、银行转账流水等,可认定黄某实际接受了珠宝公司的管理、指挥和监督,而公司亦每月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综上,黄某与珠宝公司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要件,构成劳动关系。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1万元,并无不当。揭阳中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应采取事实优先原则认定新业态用工关系

该案法官表示,与具有较强经济从属性及人身附属性的传统劳动关系相比,新业态用工关系具有雇佣关系灵活、工作时间弹性、管理安排弱化等特点。实践中,关于新业态的用工关系,主要从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审查、双方是否具有人身从属关系、劳动报酬计算方式及支付主体三个方面,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即应采取事实优先原则,严格按照用工事实进行个案分析和认定。法官提醒用工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用工单位也应积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促进新业态经济健康、有序、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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